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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圣宗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探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辽代法制变革和大规模的纂修法典是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另外,辽圣宗针对契丹人用习惯法、汉人用汉法导致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提出贵贱同罚的思想,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犯罪“一等科之”,逐渐削弱契丹人的法律特权,特别是契丹人犯十恶重罪也以汉法处罚。在司法审判中严格依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科以刑罚,同时避免重罪轻罚。

辽圣宗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探析

辽最初实行“因俗而治”的分治原则,对居住于游牧地区的契丹民族适用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对以农业为主的汉族地区则适用《唐律》。公元921年,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令臣下“定律令”,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揭开辽法制建设的序幕。这次修律实际上是将契丹诸游牧部族的习惯法进行统一编纂、整理,所形成的应是一部契丹文法典,遗憾的是律文篇目及其内容均已佚失。

辽代法制变革和大规模的纂修法典是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辽圣宗(971-1031年)是辽第六代皇帝,在位时积极改革契丹旧俗,推动法律汉化。辽建国前后,允许屠杀战俘,把战俘分赐私人作为奴隶,主人可以役使、惩罚甚至杀害奴隶。辽圣宗在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诏令:“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1]自此明确不得将战俘作为奴隶,以法令的形式禁止各级贵族以私刑处决奴婢。另外,辽圣宗针对契丹人用习惯法、汉人用汉法导致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提出贵贱同罚的思想,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犯罪“一等科之”,逐渐削弱契丹人的法律特权,特别是契丹人犯十恶重罪也以汉法处罚。圣宗还主张刑罚“重轻适宜”,改重为轻。在司法审判中严格依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科以刑罚,同时避免重罪轻罚。(www.xing528.com)

辽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代法制,制定颁布《重熙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这是当时基本的成文法典。其后道宗年间,曾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制定《咸雍条制》七百八十九条,适用于契丹人和汉人。但是,该法仅行用了十九年,便因过于烦琐而被明令废止,重新适用《重熙条制》。辽的几部法典均已失传,后人只能从《辽史》中推知辽法的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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