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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迫使我们解救被拐卖的儿童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悉,现有284名打拐解救儿童信息被录入该平台。民政部还将督促各地尽快录入,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亲生父母。此举无疑大大增强了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和威慑力度。《通知》规定被拐儿童发现后,应当首先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即便如此,在民政部门如何寻找、鉴别合适收养人,如何确保被拐儿童在被收养后遭遇虐待、遗弃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济等方面,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法律漏洞迫使我们解救被拐卖的儿童

日前,由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正式上线不到一天,访问量便已突破160万人次。据悉,现有284名打拐解救儿童信息被录入该平台。民政部还将督促各地尽快录入,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亲生父母。

1天160万人次的惊人访问量,已经足以反映儿童拐卖犯罪在我们国家的严峻程度。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发布的《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年报》,2000年到2013年间我国共破获拐卖案件92851起。其中,2009年到2013年间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3723起。考虑到还有大量的案件未能破获,实际被拐卖的儿童数目很可能要远高于官方统计在案的数字。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的花朵,也是民族的未来。儿童被犯罪分子大肆拐卖,破碎的不仅是某一个家庭,整个国家都将笼罩在人道主义的阴影之中,留下难以抹去的灵魂伤口。因此,无论从人道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有效打击并铲除儿童拐卖犯罪都是政府不容回避的法律职责和施政目标。

近年来,我国关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正在变得日益的完善和严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自此,我国的打拐法制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前不久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将刑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从原先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此举无疑大大增强了刑法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和威慑力度。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相关立法仍有进步完善的空间,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例如,《补充议定书》的目标是反对对所有人口的拐卖,而我国刑法针对的是拐卖妇女和儿童,不包括14岁至18岁的男性受害者,也不包括成年男性受害者。又如被拐儿童的安置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寄养、收养等方式使被拐儿童生活在适当家庭中优先于将其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反观我国,如果未找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少地方甚至会责令收买者继续抚养。但这种情况下,收买者很少会尽心抚养,甚至经常会有虐待现象发生。(www.xing528.com)

直至上个月,民政部联合公安部制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这个问题才有望获得某种程度的解决。《通知》规定被拐儿童发现后,应当首先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公安机关发出寻亲公告后超出12个月仍未找到监护人的,才能进行国内收养。即便如此,在民政部门如何寻找、鉴别合适收养人,如何确保被拐儿童在被收养后遭遇虐待、遗弃时能获得及时的救济等方面,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而在立法之外,在更重要的执法层面,是否需要继续依赖传统的、数年一次的打拐专项行动来遏制此类犯罪?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力量,构建一个深入社区、连接每个移动终端的打拐防拐网络,形成一个政府牵引、全民参与的有效打拐防拐体系?这些问题因为有了技术上解决的可能而变得愈发迫切。我们相信,只要不懈地推进良法善治,那么“人贩子”最终将无处遁形。

[原载于《网易新闻》客户端“头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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