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已成立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已成立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已成立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合同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

案例分析

[案情]

2000年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 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 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 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 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 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问题]

没有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书面合同应当于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是为了尊重双方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又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不能因为形式上的规定而否定实质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既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为了促进交易。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应当根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就交货的时间、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协议,唯一不足即是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后,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才产生了争议。这样依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支付空调的价款,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请求支付剩余价款及其利息。而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请求返还预付款(当然这与此案无关)。

(案例改编自http://www.cnfalv.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