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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要求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持严肃态度,凡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应负法律责任。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要求

“事故分级报告”是指所有事故都应报告到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有关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要报告到公安部门;人员受的照射剂量可能达到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辐射事故应报告到卫生主管部门。但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各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自上报到国务院。当遇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辐射事故,例如大量放射性物质被盗、丢失或失控,并可能危及几十人以上的生命安全,和很大范围(如10 km2以上)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例如水源污染到不能直接饮用)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部,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www.xing528.com)

对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持严肃态度,凡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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