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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期,罪与罚:探讨失期,法皆斩与失期,赀罚的区别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陈胜起义的原因“失期,法皆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秦朝的律令之一,但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却记录国家征发徭役延期的处罚是“赀甲”: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27]金菲菲先生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徭律》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分析和考证,认为秦代法律中“失期”的处罚不可能是“斩”,所谓“失期,法皆斩”并不是秦律的原文,只是陈胜、吴广发动戍卒起义的一种策略手段。

失期,罪与罚:探讨失期,法皆斩与失期,赀罚的区别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吴广起兵: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24]

陈胜起义的原因“失期,法皆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秦朝的律令之一,但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却记录国家征发徭役延期的处罚是“赀甲”: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25]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于敬民先生根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以及《徭律》的内容,认为秦对征发徭役失期或者不报到者,处罚都是微不足道的。而秦二世行“督责术”是在陈胜起兵之后的事情。[26]丁相顺先生、霍存福先生认为秦律中失期的处罚对象应当是徒众的率领者、组织者,与戍卒无关。[27]金菲菲先生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徭律》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分析和考证,认为秦代法律中“失期”的处罚不可能是“斩”,所谓“失期,法皆斩”并不是秦律的原文,只是陈胜、吴广发动戍卒起义的一种策略手段。[28]

然而也有学者依旧赞同陈胜等人确实是依法该斩。陈伟武先生对银雀山汉简的《兵令》与《尉缭子·兵令下》研究后认为,军法中有“后戍法”,即内地士卒应征戍边,不按期抵达就要定罪服刑。[29]庄小霞先生对传世文献进行梳理,认为上古传说时代至秦汉均有“失期当斩”的规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毋忧就是根据军法被斩的。[30]

由此可见,学界对于陈胜、吴广起兵的原因有着两种相反的观点,而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中关于秦代司法文书的公布,为重新解读这一问题提供可能。(www.xing528.com)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兴律》将“失期”分为“事乏”与“非乏事”两种情况,同样是依据延误的时间给予赀罚:

0992:·兴律曰:发徵及有传送殹(也),及诸有期会而失期,事乏者,赀二甲,废。其非乏事【殹(也),及书已具】

0792:留弗行,盈五日,赀一盾;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一甲。[31]

朱锦程、苏俊林先生注意到了这一处记载,并且结合了《里耶秦简》的材料,认为秦汉时期虽然存在着“失期当斩”的军法,但一般只是针对军事行为中的统领者,而不是将整个军队的士卒全部处斩。而从岳麓秦简的案例以及银雀山汉简中可知,即使是军法,也会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他们认为陈胜等人虽然是被征发前往边郡的戍卒,但是由于其尚在途中,并未被纳入管理系统,因此并不能适用于军法。[32]

这一争议主要是由于秦代律令材料的缺失引起的,因为缺乏明确的记载,所以存在着多种可能,或许是一些学者主张的,秦代存在着“失期,法皆斩”的法律,但是并不适用于陈胜等人,也可能这样的律令并不存在,只是陈胜、吴广等人借用士伍力量起兵的借口,也可能是陈胜等人因为身处社会下层,本就对律令了解不清,当然亦有可能是司马迁的记载错误,抑或是针对不同的情况,秦代律令存在着不同的规定。这一问题还有待学界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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