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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的后环节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主动适应型的地方立法而言,其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性更强,更需要考察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后果。地方立法要主动调查研究目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状况,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检查漏洞,而不是等到现实中出现问题再解决。因此,对于立法后评估的结果,要主动科学地处理:主动处理,才能保证及时修改问题;科学处理,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主动适应型地方立法的后环节的优化方案

对于主动适应型的地方立法而言,其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性更强,更需要考察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后果。“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更好地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17]学界一般认为,地方立法后评估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对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进行综合的考察和评价。

地方立法需要容错机制,即在地方立法后需要判断该法规、规章是否有修改、完善或者废除的必要。“以立法为目的,将立法后评估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一个手段,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18]立法后评估在普遍开展的同时,也逐渐地规范化。对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让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社会运行之后的状态和效果重新被立法者认知,是为了更好地反思立法成效。

地方立法后评估其实也是对“地方—社会”“国家—社会”互动结果的评估,国家通过立法来进行引导社会发展、引导改革的方向,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尝试。在这个层面上,承担“先行先试”功能的地方立法,是在为国家、为中央立法承担试错的功能。也就是说,地方立法后评估,不仅仅反映地方立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效果,同时也是为在国家层面治理社会承担一种试验功能。要想有效地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功能,地方立法后环节的主动适应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探求。

1.强化主导意识和能力

地方立法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地方立法水平的影响,成熟的程度不一。并且,因为地方立法都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和实行,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在实践中的可行度更是需要长期的跟踪评估。对于立法后的评估,要有主动、主导意识,法律不是制定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初立法的社会环境、社会现实背景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要建立主动的评估机制。比如,对于立法后评估的时间和内容都应该做详细的规定。2008年《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十六条就提到“政府规章满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立法后评估……”,这是对立法后评估的时间和启动条件进行规定。

地方立法要主动调查研究目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状况,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检查漏洞,而不是等到现实中出现问题再解决。地方立法在实践中,除了地方立法本身的不完善、立法技术不成熟会导致法律得不到充分的实施外,地方相关的配套制度、社会文化习俗、其他配套措施等,都可能是地方立法得不到充分实施的原因,因而我们要主动找到问题的症结。(www.xing528.com)

2.科学处理评估结果

立法后评估,是对立法工作的全面评估,包括了法律的实施情况,是否起到正面作用等方面。立法后评估十分重要,对于该地区的地方立法而言,立法后评估的结果往往就是对地方立法进行“立、改、废”的重要依据。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别处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自身地方立法的参考和借鉴。

因此,对于立法后评估的结果,要主动科学地处理:主动处理,才能保证及时修改问题;科学处理,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要主动及时地废除质量不高、在实践中成效不足的法规,保证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质量。对于不够完善的地方立法,则要及时修改完善,确保地方立法的完整度。只有科学处理评估结果,才能防范地方立法权的乱用,从而保持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和活力。

评估的最终目的是要能够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各区域、地方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不均衡,因而以往的地方立法原则性的规定多于具体的详细规定。而现在,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设定等,要求地方立法向精细化方向发展,这就需要地方立法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已经落后的规定,使地方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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