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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标准的实现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核心问题,更是司法适用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标准的实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核心问题,更是司法适用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条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立法仅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一种做法是进行实质审查,坚持该做法的理由是,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做出的程序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理解为必须满足《物权法》等实体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条件。另一种做法是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坚持该做法的理由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无需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的主合同、担保物权的效力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我们认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依据非讼法理,此类程序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规定的不足,加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司法实务中并无先例可循,而相关司法解释又未及时跟进,导致在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进行审查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一大难题,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反映最多的问题。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存在实体争议,所以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为形式审查。其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所必需的,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性质所要求的,也是实现担保物权立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所必然的。体现出秉承合乎审查目的内在要求、注重权利迅速实现和保护、尊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理念。

本案中,即为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担保物权案件实现的条件是否成立。因为被申请人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核实证据,即予以驳回申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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