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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须以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不服为起诉的前置程序。截至2012年12月27日,借款已经逾期,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有权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主要是指抵押权人、出质人以及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当然,物权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也可以作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据。如,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另外,我国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权利人等,均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担保物为多个物并且分散在若干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超出约定期限、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确实成立的,则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

(三)裁判

1.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审理期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引例解析:法院应当按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要求,审查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邹某涉案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洪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30万元。

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概称。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其间并无更为密切的关系,分别具有自身的特点,每一类案件都各自独立地适用一种审理程序,各种审理程序分别独立,相互之间不能混杂适用。

2.选民资格案件,是选举过程中法院对公民的选民资格予以确认的一种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须以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不服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3.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是因公民下落不明,由法院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程序。该类案件的申请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对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进行确认并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所有人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6.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机构调解后,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这类案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对于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这类案件也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弥补了程序法原来的缺陷,方便担保物权的实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 非讼案件审理 非讼案件裁判

(一)示范案例(www.xing528.com)

案情:据浙江法制报报道,2011年8月,平安银行杭州分行与浙江某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给予该材料公司2.4亿元的综合信用额度。同时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为7500万元,约定以材料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作为抵押。2011年9月,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向该公司发放了7500万元贷款。截至2012年12月27日,借款已经逾期,平安银行杭州分行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1月9日,安吉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担保物权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金融界代表、企业界代表等参加了听证会。安吉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均合法有效,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材料公司对银行的债务,于2012年9月到期,到期时材料公司理应支付借款本息8174万元,但材料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且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浙江某材料公司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安吉法院民二庭庭长戴伟民介绍,新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带来三个“利好”:一是程序简单,以前实现担保物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现在修改为特别程序解决,不需要开庭,且一审终审;二是办理期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为30天;三是节省成本,以前要走诉讼程序,要预交诉讼费,现在的特别程序不收一分诉讼费。

(二)习作案例

渔民方某于200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2008年其妻夏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方某夫妇有一孩子方甲,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方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方某死亡后,方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夏某、方甲继承。方某死后,夏某生活十分困难,2009年,夏某将摩托车卖给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夏某又将方甲送给李某作为养子。2010年,夏某改嫁周某。不久周死亡。2011年,方某出现。原来方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

(1)方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2)是否有权要求孙某必须返还摩托车?

(3)如果方某对夏某仍有感情,方某与夏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4)方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解除与方甲的收养关系?

1.特别程序包括哪几类案件?特别程序有哪些特点?

2.如何正确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

3.选择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

A.2007年1月甲失足掉入江水后一直杳无音信,2009年4月其夫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B.乙因被陨石砸中头部导致精神失常,其子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丙拿一张10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被盗,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紫玉匣子,内藏三个蛇眉铜鱼,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铜鱼和匣子为无主财产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范围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的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民事实体法作为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意见,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不应该仅限于物权法规定的上述三种主体,还应当包括与上述三种主体相对应的主体,即与“抵押权人”相对应的“抵押人”、与“出质人”相对应的“质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相对应的“留置权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民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物权法等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该程序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实体法,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的解释。至于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否可以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留待今后的审判实践逐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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