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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普选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委员会有何关系?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法否定了由立法机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而采纳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普选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委员会有何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一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列举了五个方案,其中有两个方案主张行政长官人选由普选产生。在这两个主张普选的方案中,对如何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问题,一个主张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的立法机关成员提名;一个主张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主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为工商、金融界代表25%,专业团体代表25%,劳工、基层、宗教团体代表25%,立法机关成员、区域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25%。基本法否定了由立法机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而采纳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对照基本法附件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就可以清楚看出,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案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一致的。第二,正因为如此,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可见,“广泛代表性”是选举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组成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原则,两者是有共性和相通的。第三,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着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智慧,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认受性。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委员会已经进行了三次行政长官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可行的。第四,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反映了香港社会多数人的意见。行政长官报告表明,“较多意见认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这是特区政府经过广泛公众咨询所形成的重要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应当在决定中将这一共识肯定下来,避免在同一问题上重复讨论,有利于尽快达至普选目标。

这里,我再讲一下“参照”一词的法律含义。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30部法律中,共有56部法律85处使用了“参照”一词。在这85处“参照”中,最通常使用的含义是,法律对一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对另一种类似情况没有作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规定参照适用。“参照”既有约束力,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就是既要保持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规模上继续讨论,有适当的调整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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