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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立案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形式,《民诉法解释》第3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或者准许部分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可以该裁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一)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有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递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包括: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②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③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④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申请书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受理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即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且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65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立案审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组织,《民诉法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形式,《民诉法解释》第3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民诉法解释》第3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四)裁定

经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具体来说:①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②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或者准许部分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可以该裁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其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本节“引例”所举案例,黄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设定了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某是抵押权人。但是黄某与张某在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抵押权实现方式,由于张某没有履行债务,作为抵押权人的黄某除了可以起诉张某,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从而实现债权外,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作为担保财产的张某的房屋。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房屋,黄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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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2]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7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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