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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障制度及概念界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除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有规定外,2015年《民诉法解释》专设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规定。同时亦有学者基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改变或者撤销”为并列关系,认为应将该制度之概念界定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障制度及概念界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除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有规定外,2015年《民诉法解释》专设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至第三百零三条共12条)作出规定。《民诉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民诉法典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规定的粗陋,如其第二百九十七条以详细列举方式限制了部分生效裁判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功能,其第三百条详细规定裁判结果的类型。但《民诉法解释》并未完全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及适用顺序,未能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未能进一步深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构建。本文就上述问题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出了分析,至此寄望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抑制恶意诉讼和全面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及程序权利的作用。

【注释】

[1]李祖业,男,广东阳江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2]恶意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张卫平教授认为“借助司法力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至少应包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冒名诉讼(参见张卫平《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分析与评估》,载《比较法学》2012年第5期);肖建国教授认为虚假诉讼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类型(参见肖建国《破解虚假诉讼需要多管齐下、打防结合》,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22日,第5版);蔡虹教授认为恶意诉讼一般具备主观上有恶意、形式上合法本质上非法及产生损害结果三面特征(参见蔡虹《恶意诉讼:修改后民诉法着意规制》,载《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2日,第3版)。笔者倾向于对恶意诉讼作广义理解。

[3]有学者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检讨,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我国移植源)与法国称之为“第三人异议”在立法体例、立法理由、原告范围、起诉之前提条件、诉讼对象及诉讼目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应将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确立的该项制度之概念界定为“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参见傅贤国《“第三人撤销诉讼”抑或“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基于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同时亦有学者基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改变或者撤销”为并列关系,认为应将该制度之概念界定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采用主流观点界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4]杨秀清张力(记录整理人):《〈民事诉讼法〉修改系列研讨会(三)会议实录》第四单元“抑制恶意诉讼立法研究”,第240页。

[5]参见《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第三人异议目的请求为攻击判决的第三人本人的利益取消或变更该判决。第三人异议是使受到攻击的已判决争点相对于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来说重新受到争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裁判。”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附判例解释)》(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3页。

[6]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立法提案”说明:“……惟实际上第三人未必恒受参与诉讼程序之机会,倘其系非因归责于已知事由致未获得该机会,而未参与诉讼程序,则强令其忍受不利判决效力之拘束,即无异剥夺其诉讼权、财产权。故为贯彻程序权保障之要求,应使该第三人于保护其权益之必要范围内,得请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爰增订第五编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参见《“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会议关系文书》2002年11月,第344页。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载《现代法学》,2013年5月第35卷第3期;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7]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8]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362页。

[9]有观点认为,“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4款将人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免征事实,客观上承认了既判力的扩张”。参见宋春龙、苏艳恋《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意见。

[10]参见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

[1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01页。

[12]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13]参见占善刚、刘显鹏著《证据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14]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

[15]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16]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17]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18]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19]我国法律传统是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法裁判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忽视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保障。这次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诉讼法一大进步,挑战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理念,使人们深化对程序正义的认识。

[20]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在前文已论述,在此不赘。

[22]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138页。

[23]虽有其他称谓,诸如“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普遍称之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496页;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7页;赵钢、占善刚、刘学在著《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9页)。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十五章“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文采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念。

[2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七条。(www.xing528.com)

[25]有学者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种实体性规则,并基于此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属于给付之诉的性质,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26]参见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27]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七条。

[28]参见袁魏、孙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于程序构建》,载《山东审判》2013年第1期。

[29]参见赵钢、刘学在《民事审监程序修改过程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思考》,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30]肖建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

[31]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32]参见高明智《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2日。

[33]参见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

[34]参见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35]参见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崔萌萌、易萍《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为中心》,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

[36]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页。

[37]参见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9]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181号“李×与赵×1集成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40]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41]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4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55页。

[43]《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4]参见张民安、杨彪主编《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6-79页;李建伟编著《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09-211页。

[45]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46]参见孙立军《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1/23/34178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16日。

[47]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48]第一种观点,参见傅贤国《“第三人撤销诉讼”抑或“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基于我国〈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第二种观点,参见张卫平《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分析与评估》,载《比较法学》2012年第5期,又见崔萌萌、易萍《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为中心》,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

[49]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1号“刘国伟与刘辉武等第三人撤销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又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181号“李某0与赵某1等继承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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