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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陈学权苗林摘要: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面对的考试。总之,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影响法学本科生就业率及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允许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更易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会成为很多大学法学专业教学必然追求的目标。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

陈学权 苗 林

摘 要: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面对的考试。国家允许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既有助于提高法学本科生就业率,而且还有助于强化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法学本科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提供借鉴。但是,这一做法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带来一定冲击,容易使法学本科教学失去专业培养目的,使学生的学习目标更加倾向应试化。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忽视司法考试对大学教育的重要影响,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尽可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与手段要适当考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要求;但是,法学本科教育也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要在保持自身目标的前提下,在教学活动中适当结合司法考试的内容,使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不断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 专业教学

一、前言

随着中央提出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法学教育30年来尤其是近10年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30年增长了200多倍。(1)与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相对比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在所有本科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二,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2)

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面对的考试。根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公证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每年中央部委和全国各地的公务员考试中,进入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已经是公务员报名条件之一。而法学本科毕业生要从事律师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证,也必须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总之,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影响法学本科生就业率及质量的重要因素。

目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已经成为高校人才培养中日益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科学认识和对待国家司法考试和本科教学之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为此,本文拟结合我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实践,以法学本科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活动为参照,根据学生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学的反馈意见,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我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改革。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影响分析

在2008年之前,国家司法考试只允许本科毕业生报考参加,禁止法学本科在校生报名。由于学生在毕业之后参加司法考试,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受司法考试影响较小。但是,司法部在2008年发布公告(3),规定2009届毕业生可以参加2008年司法考试,这意味着在校大三学生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随后,这一政策在2009年得以延续,估计此政策未来几年不会改变。

允许法学本科生在大三时报名、大四上学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积极意义在于:可以使学生在毕业前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毕业求职创造较好的条件;也为很多单位选拔人才提供了方便。另外,大三考生具有司法考试所需的知识上的优势,在校大三学生进入司法考试报名阶段时已完成大部分法律课程,对司法考试涉及的考试内容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大三考生比起其他考生来说,具有年龄、体力和精力上的优势,而且在校学生没有家庭和工作上的干扰,有大量自由支配的时间复习考试。

但是,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可能会对本科教学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带来一定冲击,对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也会提出的新的要求。因此,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律专业本科教学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有助于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的互动。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积极影响

1.有助于强化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缺少专门系统的职业训练。在本科教学阶段,注重的是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司法考试制度是要在拥有法律知识的人才中选拔法律职业人才,考试的形式和内容都以法律职业能力作为测试重点。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使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在制定学科培养目标时也要把法律职业能力作为培养的目的之一,因此,法学本科教学工作需要将法律职业教育融入自身之中,这对传统的法学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

2.为法学本科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传统的法学教育只注重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授,缺少对学生利用法律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训练,也就是缺少职业技能的训练。司法考试作为职业选拔考试,注重对应用现行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在当前司法考试中,越来越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即通过具体案例考察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能力的测试要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逐步认识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应用的重要性,这对法学本科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消极影响

1.容易使法学本科教学失去专业培养目的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允许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更易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科学生就业资格,在大学追求高就业率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也就成为了评价大学法学教学质量高低的标准,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会成为很多大学法学专业教学必然追求的目标。在此情况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极易围绕司法考试展开,以司法考试内容为讲授重点,大学法学课程容易变成司法考试培训课程,使高等法学教育蜕变为单纯的职业教育,失去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培养目标。

2.容易使学生的学习目标更加倾向应试化

司法考试可能使法学教育急功近利,使法学教育失去完整性。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向学生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形成法律人才必备的公平、正义、正当程序等法律观念。法学专业的学习不但要学习法律,还应有语言学逻辑学财经、外语、贸易等一系列相关学科知识作为补充,这就要求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扩大视野,而不能只局限在法律领域内。目前,司法考试的特点是注重法律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下,学生必然把大部分学习时间放在能够让自己通过司法考试的课程中,而在与司法考试有关的课程学习中,又必然会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知识点和法条的强行记忆上。对那些能够扩展自己视野、提高自身能力,但对通过司法考试帮助不大的课程不予关心。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将受到司法考试的冲击,本科教学培养知识全面的法律人才目标难以实现。

三、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工作影响重大,但我们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不是法学本科教学的全部内容,从二者的目标上看,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大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因此,我们要认清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不同,协调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使大学本科法学教学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能够不断发展。

(一)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目标与司法考试目标的差异

1.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目标

关于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目标,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第二,职业教育说。这一学说主张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这一学说主张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4)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简单的说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或者通识教育。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当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行分层次的培养。法学教育应该至少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应该是专业化的人才培养,这项教育工作应当由本科法学教育完成。第二层次应是研究型人才培养,此项任务应当由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完成。

根据这样的层次划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重点应当放到第一层次上,要“以学术为基础,授予学生广博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的教育”。(5)这一层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一是掌握法律知识,学生主要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我国法律规定;二是培养法律思维,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三是培养职业能力,使学生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件起草等法律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以及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

2.司法考试的目标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重要途径。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考试的方式,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司法考试测试的是应试人员对法学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的广度、深度和准确程度;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

3.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和司法考试目标的区别(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对法学教育目标和司法考试目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定位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专业人才基础性教育,而司法考试是一种选拔性的资格考试制度。其次,二者的目的不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是法律专业人才,除了要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要为学生成为法律职业人才做好基础性的训练;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育也要为学生能够成为研究性人才做好基础准备,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还要注重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司法考试的目的仅是从选拔应用性人才方面考虑,注重的是现行法律的具体运用,选拔适合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人才。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合理定位

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最主要途径,大学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最主要来源地,本科法学专业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水平,也会影响到未来法律职业人才的水平及素质,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忽视司法考试对大学教育的重要影响,但法学本科教育也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大学教育要在保持自身目标的前提下,在教学活动中适当结合司法考试的内容,使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不断创新和发展。

1.法学本科专业教学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法学本科教育肩负着向社会输送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重任,法学本科教学给予学生更多的应该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让学生学会从法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学会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培训通过,而一个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多年的培养和积累才能做到。因此大学法律教育不能等同司法考试培训,如果把本科教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背离了自身的目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学本科教学只有坚持自己的目标,坚持以培养多层次合格的法律人才为己任,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的价值。

2.法学本科教学要为司法考试提供必要的辅导

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律本科学生的重要意义,大部分法律本科学生都要参加司法考试,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参考人员的最主要来源,法学本科教育在坚持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上应当注重司法考试的内容,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

第一,优化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使其尽可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司法考试的科目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这些科目同时也是法律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因此,在课程的教学时间安排上,将这些法律课程尽量安排在大四之前,使大四学生在参加司法考试时能对法律有体系化的认知。这种课程的调整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并不冲突,不仅兼顾了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化、系统化的要求,而且兼顾司法考试内容的全面性要求,避免学生法律知识支离破碎和对法律缺少系统性理解的局面。笔者曾对我校法学院2006级32名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你认为我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衔接情况如何?”对此问题,回答“很好”的1人,占3.1%;回答“一般”的26人,占81.3%;回答“差”的5人,占15.6%。占81.3%的同学认为我校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与司法考试衔接一般,这表明现行培养方案是基本合理的。不过,鉴于回答“很好”的只占3.1%,这表明现行培养方案在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方面,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第二,为法学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提供必要的指导,使学生正确认识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关系。笔者曾对我校法学院2008级5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7份。针对“你对司法考试的内容、命题特点、通过率、意义等基本情况是否了解”这个问题,回答“非常了解”的为0;回答“了解一般”的有16人,占34%;回答“不够了解”的有31人,占66%。法学本科学生无疑应该对司法考试有全面的了解。但是,大二学生的回答结果显然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无论是任课教师,还是指导教师或学生工作系统,都有必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国家司法考试方面的相关问题。这种辅导的方式可以采取单独的司法考试的辅导和课堂任课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目的、内容、形式及考试通过率、司法考试各项科目试题特点等内容,让学生对司法考试和本科学习有个比较明确的区别,能够让学生正确认识本科阶段的学习目标,避免出现盲目的考证思想。

四、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探索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刑事诉讼法学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之一,在历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学占整个司法考试比重的10%左右。司法考试对刑事诉讼法的考核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个题目经常涉及多个知识点,近年来又有理论性增强的趋势。这就需要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既要理解掌握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注重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的掌握。针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考题的特点,笔者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既注意向学生传授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又适当考虑对学生司法考试进行辅导。

(一)教学内容上注重基础理论和司法考试相结合

在问卷中,当被问及“在你已经修完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专业课程中,你觉得教师是否给你们提供了必要的有关司法考试的辅导”时,47人中有36人选择了“只有少数教师做到了”,占77%;被问及“你是否希望法学院教师在讲授相关课程时,与司法考试进行一定的衔接或者提供一定的辅导”时,47人中有36人选择了“很希望”,占77%。从这两项调查情况看,目前学校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与司法考试结合不够,而学生又很希望教师在教学中讲解与司法考试有关的内容。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目前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笔者在讲授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过程中,对其中涉及的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给予学生提示,就司法考试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予以适当的侧重讲解。从调查问卷的情况看,被问及“你觉得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在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上如何”时,47人中有34人选择了“已经处理的很好”,占72%。这样的教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司法考试比较好的契合点,既注重学生刑事诉讼理论和知识的传授,又兼顾司法考试的内容,没有把刑事诉讼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课堂,得到了学生的认可。

(二)教学手段上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形式,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主动性。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形式,让学生的学习更多的贴近实践,理解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现实意义。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模拟刑事诉讼现实程序,使学生融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一方面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巩固学生在课堂中学习的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强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在考核方法上进行创新,注重学生能力的提高

司法考试中,由于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要求答案的惟一性和确定性;而在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考核中,要注重的是学生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掌握而不是标准答案。针对教学考核上与司法考试的矛盾,应该在课程不同教学环节,对考核方式进行调整。平时的考核,重点放在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上,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学习方法。在期末考试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加入与司法考试相仿的试题类型,考核学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准确理解。

参考文献

[1]张桂琳.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注释】

(1)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12.

(2)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8年第75号。

(4)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法制日报,2001-09-02.

(5)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高教探索,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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