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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语言的限制与引导:程式化及选择性告知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程式化运作下,囿于庭审直播镜头下的拘谨和呆板,因个案法官本身的个性化操作更是纷繁杂陈。关乎法庭预备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法庭调查、辩论中应当让当事人获知的权利,或将当事人尚不理解的条款宣读即可;或遇到分歧繁难的问题便采取选择性告知;或频繁打断当事人叙述;或阶段性跳过。这些均致使制度刚性的要求难以彰显。审判的主体被虚化和边缘化,不利于充分听证、质证以及查明事实功能的发挥,也无助于庭审实质化。

法庭语言的限制与引导:程式化及选择性告知

在程式化运作下,囿于庭审直播镜头下的拘谨和呆板,因个案法官本身的个性化操作更是纷繁杂陈。关乎法庭预备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法庭调查、辩论中应当让当事人获知的权利,或将当事人尚不理解的条款宣读即可;或遇到分歧繁难的问题便采取选择性告知;或频繁打断当事人叙述;或阶段性跳过。这些均致使制度刚性的要求难以彰显。因受篇幅所限,笔者以W铁路法院审理被告人S行贿一案庭审直播为例:从前期的法庭调查阶段看,S已经如实供述了控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入辩论阶段,S从兜内摸出一份早前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开篇均以真诚认罪的话语切入。这时法庭依旧按照程式化的庭审提纲,一再打断被告人书面准备的答辩,并强调:书面意见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再说,现在根据公诉人的公诉词来一一应答。在当时的场景中,被告人一时不知如何作答,庭审陷入了间断性的混乱、停顿状态。在几经打断后,被告人只能以“那就请我的律师给我辩”做表态,致使辩论阶段本应由被告人自我辩护为主的诉讼格局被置换和移位。实质上在整个庭审的自始至终,法庭并没有从被审判对象的口述中得到完整的自我陈述和辩护内容。审判的主体被虚化和边缘化,不利于充分听证、质证以及查明事实功能的发挥,也无助于庭审实质化。同时,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出,主审的表情、语气分析和研判,当面对直播镜头时,唯恐被告人的自我辩论脱离了庭审提纲设计的话题,担心书面准备内容中含有不确定性话语而造成难以应对的场景,只求中规中矩,草草收场而已。

在“两造对垒”的法庭上,法官不但要引导诉讼双方围绕争执焦点论证,还要引导不同诉讼角色围绕核心内容展开辩论,充分听取各方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尤其是刑事案件,要根据庭审实质化的总体目标,较为宽泛地给予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时间段,要中和、适当、适度地留给被告人关乎案发缘由、主观认知、客观原因等自我辩解的话语空间,除非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或过分耗时以及对庭审秩序造成扰乱等情形方去制止。对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初次经历庭审场景,对程序性语义不甚了解,处在信息量不对称或语言表达弱势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法官不宜随意打断、制止其自行辩护的话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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