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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定义与处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既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权威性,又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另外,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分别构成受贿罪与本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定义与处罚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既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权威性,又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内容为,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至于行为人是将案件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不作任何处理,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条中的“舞弊”是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法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上看,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方面(www.xing528.com)

本罪的主管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出于徇私动机。一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另一方面,必须出于徇私动机。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不移交,便可认定为“徇私”。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构成要件的明显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是对犯罪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是负责行政法实施的人,则是行政执法人员。例如,公安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明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进行侦查,但徇私舞弊不移交,仅给予治安处罚的,就构成本罪。反之,刑事犯罪的侦查人员遇到犯罪嫌疑人是自己的亲友,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擅自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概言之,行政机关中具有侦查权限的人,在负责承办(包括指示、指挥)具体案件时,将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对于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的人员,应视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不将案件作为犯罪处理而得出不同结论。此外,本罪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所以,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此外,在海关履行走私犯罪侦查职责的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走私犯罪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予以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分别构成受贿罪与本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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