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开庭审理的概念、形式和内容详解

开庭审理的概念、形式和内容详解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于确定的期日依照法定的形式与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开庭审理一律采用公开的形式。

开庭审理的概念、形式和内容详解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于确定的期日依照法定的形式与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公正裁判。由此可见,开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诉讼义务的重要阶段。

(二)开庭审理的形式

开庭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具体需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审理必须采用法庭审理的形式。换言之,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这是开庭审理的组织形式。开庭审理案件时,既可以在本院内设置的法庭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及其他场所临时设置的法庭进行。(www.xing528.com)

2.开庭审理应当采用公开审理的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开庭审理一律采用公开的形式。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审理方式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就公开审判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还于1999年3月8日专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开庭审理须采取直接言词审理的形式。在开庭审理时,法庭的询问、当事人之间的陈述与辩驳、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均需要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不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三)开庭审理的内容

随着审理前准备程序的逐渐完善,审理前准备程序对庭审的辅助功能越来越多地体现于整理争议焦点、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交换证据、排除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使当事人在相互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庭审中公平对抗,从而有效增加庭审活动的针对性。由于审理前准备阶段已经归纳出争议焦点,并就争议焦点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庭审应当直接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对此,《民诉法解释》第228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具体而言,在当事人陈述阶段,法官可以令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陈述。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可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在质证环节,已经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确认无异议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进行说明,不再组织质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法官可以令当事人具体说明异议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庭审时当事人对其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否认的现象,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一直未确立禁止反言的原则,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上述问题,《民诉法解释》第229条增加了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