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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住所地的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为法人属人法,住所又是前述“法人国籍住所地说”确定法人国籍的依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18条第4款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第19条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法人住所地的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一)法人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一样,法人也有其住所。许多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为法人属人法,住所又是前述“法人国籍住所地说”确定法人国籍的依据。但如何确定法人住所,各国做法与主张不一,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营业中心所在地说,亦称投资地说或经济活动中心地说。营业中心是指主要的工厂、商店、矿场等。此说理由是,营业为法人的目的,营业地是法人运用资本的现实地点,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故与法人的生存有重要联系;营业中心相对稳定,不可能由当事人意欲规避法律而任意变更。埃及、叙利亚等国采此说,如前文所述1956年埃及对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实行国有化的案例表明,埃及以营业中心地说判定国际苏伊士运河公司的住所在埃及,为埃及法人。但有些情况下,此说却难于操作,如保险银行业法人,其营业范围跨越数国而同时在数国有营业中心;又如从事港建等行业的法人营业中心常随地转移。

(2)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亦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主要指法人的董事会监事会。此说理由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场所,法人的许多重要法律行为都是在管理中心完成的,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故应以其管理中心所在地为法人住所。许多国家采用此说,如《日本民法》第50条规定:“法人以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1951年在海牙签订的《国际私法统一法》(适用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第3条规定:“法人及其代表机构的存在应依法人的住所地法……适用本条规定时,法人住所地应为法人的管理中心地。”此说的不足之处是,法人可随意设定管理中心而改变住所,从而达到变更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章程指定住所说。此说认为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在登记时,一般应在其章程中指明住所,只有在章程未指明住所时,才以其他标准去确定法人住所。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56条规定,法人的住所依法人章程的规定,而在章程未规定时,则以执行其事务之处所为法人住所。这种方法方便、明确,但章程指定的住所与实际的管理中心或营业中心有时并不一致,如1966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关于某银行国籍问题的案件,该案中该银行章程规定的住所在土耳其而营业中心却在英国。(www.xing528.com)

当然,要正确理解法人住所概念,还应当把它与法人营业所(place of business)区别开来,法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可能同法人的住所是一致的,比如用营业中心所在地说确定法人住所即是如此,但也可能并不一致。而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都有其营业所,故在国际私法上,营业所作为连结点在与法人有关的冲突规范中已广泛运用。比如1986年12月22日通过的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便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支配他们合同的法律时,合同应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并规定三种例外情况下应适用买方营业地的法律。实际中还存在营业所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各国亦有相应的关于营业所确定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关于法人住所确定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明确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这里的“主要办事机构”是指管理机构。《公司法》第1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我国目前是采用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18条第4款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第19条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显然,《民法典(草案)》在法人住所确定上仍然坚持了管理中心地说;而营业所确定标准上采取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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