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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理所当然应该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最主要的根据。《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宪法》第3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理所当然应该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最主要的根据。

《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的高度概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既是宪法原则男女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极其重要的标志。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他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属于公有,男女两性是朴素的平等关系。随着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以及阶级、剥削的出现,男子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超越了妇女,男性掌握家庭大权,男性奴役女性的情况逐步产生。私有制完全确立后,更是如此。男女不平等是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公开歧视妇女,实行夫权统治。虽然资产阶级提出男女平等口号,并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男女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于男子,工资比男子低,失业比重大,许多妇女因扶养子女,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外出工作,所以这种男女平等带有很大的虚伪性和局限性。

我国解放前的妇女受着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四大绳索的严重束缚,男女之间是主从的依附关系,妇女没有任何地位,既没有人身权利,也没有经济权利。

中国共产党创建以来,始终把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看作是革命事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一切压迫、歧视妇女的反动法律和制度被迅速废除。

我国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现行《宪法》第48条第2款特别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同时,婚姻法、劳动法等也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成绩是巨大的。建国50多年来,妇女已经成为生产建设战线以及其他各条战线上的一支主力军,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总之,50多年来我国男女平等原则在各个方面的贯彻、执行,对于破除男尊女卑的旧传统、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建立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作用。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www.xing528.com)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串在各章各节中,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两个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扶养,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帮助,双方的权利也是同等的。

2.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姊扶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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