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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姓名权保护的规定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绝对权利,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未经姓名权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我国《民法典》在原有法律保护思路的基础上对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丰富的规定。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对姓名权保护的规定及适用范围》

姓名权的规定,见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绝对权利,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未经姓名权的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盗用、冒用)。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本身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但是对于特殊的人群(如公众人物),其姓名的商业化使用有可能会产生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

我国《民法典》在原有法律保护思路的基础上对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更为丰富的规定。《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改变了原有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仅具有人身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传统观点,对姓名的使用许可、可能涉及的不正当使用等作出了新的约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这些新内容必将更有利于司法审判对姓名权争议的处理。(www.xing528.com)

公众人物较多且他们容易起到引导部分社会公众经济活动的作用,这是文化产业的特点之一。因此在文化产业里,涉及姓名权的纠纷也比较多见,而且情形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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