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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规定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该条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之间,即只能从报刊转载到报刊上,涉及书籍、互联网的都不得适用法定许可,必须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允许著作权人以明示的方式排除该条法定许可的适用。录像制品上载有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排除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规定及适用范围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的概念,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2]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的情形共有如下几种: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首先,该条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之间,即只能从报刊转载到报刊上,涉及书籍互联网的都不得适用法定许可,必须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允许著作权人以明示的方式排除该条法定许可的适用。即作者明确表示其他报刊转载需经过其同意的,其他报刊转载时必须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

再次,法定许可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转载时仍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尤其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又次,转载时可以全文转载,也可以“摘编”,即对原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3]出于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考虑,摘编时尤其要注意不得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损害作者声誉。

最后,报刊转载时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交送报酬,由其转交。[4]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首先,该条款适用于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是仅仅在网络上发行、还未制作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则不得适用该法定许可。并且,电影中如果包含了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是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电影录像带、DVD不能视为录音制品,而是录像制品。

其次,该法定许可仅限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也不涉及表演者的任何权利。即法律只是代替词曲作者同意许可录音制作者对音乐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不得将作品发布于网络,并且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其他权利。录音制作者也不得将原录音制品的内容翻录,只能另行邀请其他表演者重新表演该音乐作品并制作成录音制品。

最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来排除该法定许可的适用。需注意,只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排除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无法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

(三)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述条款看似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出了非常宽泛的法定许可,但实际上能够被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是非常狭窄的。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不同类型的作品是否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综合分析如下:

第一,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的,不适用法定许可。这两类作品不可能通过广播电台播放,因此仅考虑电视台能否适用法定许可的问题。此时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电视台播放这两类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的,不适用法定许可,需经过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录像制品上载有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该录像制品,可以是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的载体,也可以是其他作品的载体。例如,小说经表演者朗读,该朗读的声音、画面被制作为DVD发行,则电视台购买该DVD后不能未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而直接播放该DVD。当然,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此时也需要经过DVD录制者的许可。

第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指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此时适用《著作权法》第44条之规定,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44条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学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是指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也有学者认为是指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官方文件对此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本书不妄加揣测立法者的本意。在立法机关对该条款做出修改或解释前,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地审查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中,著作权人是否有特殊声明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

第四,除电影作品、类电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未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的,且已经发表的,此时适用《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均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排除法定许可。(www.xing528.com)

(四)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首先,该条法定许可不仅限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还限制了邻接权人的相关权利。

其次,法定许可的范围限制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实施国家教育规划两个目的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并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其他辅导材料。[5]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

最后,法定许可的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有篇幅限制。根据《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适用法定许可的文字作品为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适用法定许可的音乐作品为单篇不超过5页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或者乘以相应倍数的多声部音乐作品。

(五)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首先,该条款本质上是将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延伸到了互联网,因此适用的范围同样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实施国家教育规划”两个目的,且同样仅限于“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其次,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仅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学生提供。[6]例如注册时要求学生提供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学生证等证明文件,已注册的账户每年要求学生提供更新的证明文件,确保其仍拥有相应学籍。

再次,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尤其是署名权。[7]

最后,权利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该法定许可的适用。[8]

(六)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由于该条款与其他法定许可类似,但又有很多区别,故被称为“准法定许可”。[9]

第一,适用该准法定许可的作品,作者必须是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准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网络向本国农民提供丰富的信息,帮助本国落后的农村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帮助本国农村发展是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能将这一义务强行施加于外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作品范围限制于“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该准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最基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如果不对作品范围加以限制,将违背“最低保障”的立法目的。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公示。一般的法定许可只允许著作权人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来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但该条准法定许可不仅允许著作权人事先声明[10],还允许著作权人在30天内的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即通过事后的明示来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这是与一般的法定许可相比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向农村地区居民直接收费,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通过投放商业广告等从第三方处获得经济利益。

第五,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尤其是署名权。[11]

第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只有农村地区的公众获取相关作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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