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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超过6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作出和二审法院作出的。对此,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这些法律文书内容错误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一)主体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较容易审查判断,因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是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但对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难把握,不好确定。因此,对于哪些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外,还要审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该第三人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原告资格。

(二)程序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原诉的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例如,原、被告恶意串通提起的诉讼,第三人不知晓,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如“引例”中张某与李某达成偿还60万元的调解协议,李某的妻子何某根本不知道,而人民法院也不会通知何某参加诉讼。对此,《民诉法解释》第295条已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作出规定:①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②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③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④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对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第三人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原诉时已经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其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就不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2.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超过6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实体条件(www.xing528.com)

1.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生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作出和二审法院作出的。如果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裁定、调解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存在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是指这些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导致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不包括程序上的错误。对此,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这些法律文书内容错误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3.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是指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使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诉的利益。

(四)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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