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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若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可以参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确有错误的,应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以避免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化方案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问题,新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统一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事后救济程序,类似于再审程序,应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关程序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其起诉、审查受理程序应参照申请再审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既不是二审,也不是再审,应适用普通程序。[48]

1.起诉与受理程序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法院只需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也即符合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即可。笔者赞同此观点,因为此举有利于第三人诉权的保障,假如第三人连最低的诉讼门槛都迈不进,就不必提其诉讼权利了。至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在受理阶段不能将其理解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应该理解为“第三人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初步的证据材料”,实质审查应该是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之后的事。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似乎并未采取上述观点,而是认为受理阶段必须对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事由进行实质审查,没有提出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的,一概不予受理。[49]不过,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案登记制,迈入诉讼的门槛似乎并不困难。

2.审理程序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笔者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处于新民诉法典第一章总则部分,应适用普通程序。并且,与再审审理程序规定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是对原审程序的否定和再行,而是对案外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第一次司法救济,理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保障第三人的上诉权,贯彻两审终审制。以防法官先入为主,打消案外第三人对程序正义的顾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www.xing528.com)

3.关于审理过程中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在起诉受理阶段,可以参考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一般情形下,不应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例外必要情形,在第三人提供担保前提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即采用该观点。不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若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可以参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确有错误的,应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以避免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

4.裁判结果

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直接驳回诉讼请求;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作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并不是完全否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而是只针对错误部分进行纠正。因此,《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三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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