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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其审查处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二)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如果执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无异议,仅对执行法院支持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服。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其审查处理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一)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条件有:

(1)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即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应当限于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认为其法律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损害的利害关系人。(3)异议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既包括主张全部权利,也包括主张部分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多数是基于所有权;但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等,也可成为案外人异议的事由。(4)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5)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查封扣押等保全性执行措施不受影响。审查之后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5条第2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2.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5条第1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这两种处理方式是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初步审查之后所做的初步处理结果。该处理结果既影响案外人的利益,又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对于案外人和当事人,法律又规定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三)对裁定的救济(www.xing528.com)

1.案外人的进一步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

(1)申请再审。案外人对上述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例如,案外人认为判令交付特定物的裁判有错误,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案外人对该交付物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特定物的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不仅对执行裁定不服,还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本身也有错误。此时,案外人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法院再审,以最终确定该标的物的归属。

(2)另行诉讼。案外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将其认为属于案外人所有的具体标的物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提出异议,但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的,在该案外人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执行标的物属案外人所有,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执行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该诉讼进行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标的物执行的,执行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寻求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申请再审。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并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最终确定对系争标的物能否执行。

(2)另行起诉。如果执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无异议,仅对执行法院支持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服。例如,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为由提出的异议成立,而对该标的物中止执行或解封,申请人、被执行人却认为该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申请人、被执行人可以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确权。

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执行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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