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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运行现状及评价研究意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运行现状,诉讼的实际参与各方有什么样的评价和意愿?总的来说,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研究行政法律实效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实施的状况。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运行现状及评价研究意义

理论研究表明,实践逻辑与形式逻辑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形式逻辑分析注重分析法律文本的内在关系,追求法条之间的逻辑严密性;而实践逻辑分析更注重分析法律实践的过程,探讨法条在现实社会中与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实践”有着与“理论”不同的独特性。其一,实践是模糊的。实践中的行为往往是随性的,而不是明确的认识和理性的计算,是难以预测的。其二,实践是总体的呈现。布迪厄说,“由于实践已经被习惯赋予了可以融入各种区别的相关性和系统性”,因此,法律实践是具有整体性的,不能根据学科和专业被人为地分裂和破坏,而应该把法律实践当成“整体性社会事实”中的一种。[1]其三,实践是相对独立的。实践不会完全等同于静态的理论规划,实践有时候可能不会和理论规划预计的因素完美融合,却反而会和预计之外的因素巧妙地结合。其四,实践是紧迫的。实践与几乎不受时间影响和空间限制的静态理论不同,不会建立一套普适的模式,留充足的时间让人们深入思考和分析。因为实践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故而,我们要把握事物的本来面目就不能满足“表达”的层面,而应把目光转向实践的过程本身,探讨和发掘其内在的、隐秘的,通常是未经表达的逻辑。这一思路对于法律探讨尤为重要。我们之所以要关注法律的实践: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是人类建构的最主要的,也是最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则体系,其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运作关涉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理论的逻辑与实践发生混淆的常见领域是法律领域,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处在法律移植的高峰期,直面法律的实践过程,找出其内在的深层逻辑,对于反思我们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虽然只是一部部门法律,但它却承载着中国的法治梦想,其实施状况自然也应该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那么,《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是否充分地发挥了功能并担负起了这个重任?要想客观地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进行考察。通过对收集资料的考察和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国家颁布现行行政法律规定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偏差,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状况离我们对之寄予的厚望还存在差距,行政诉讼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没有完全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运作已经出现了“困顿”状态,[2]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的实践是不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社会中各种取向和诉求碰撞而最后形成的一种博弈结果,那么,行政诉讼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到底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面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运行现状,诉讼的实际参与各方(法官、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律师)有什么样的评价和意愿?在实践中他们倾向于怎样操作,有什么样的想法和感受?行政诉讼在经过各种现实的洗礼和交集之后,能达成什么样的共识,最终会朝向什么样的方向发展?行政诉讼怎样才能回应社会的各种诉求,怎样才能适应现实社会?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否完全适用于中国?中国行政诉讼运行的现状能不能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解释?行政诉讼的运行现状是否还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如果有,应该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都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需要引起我们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在法学理论上,这些问题被统称为法律实效。法律实效分析是法律实践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法律,不但应该研究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该研究动态的法律运作过程和状态。只有从法律实效的角度分析研究法律,才能让我们跳出法律制度框架的藩篱,在更宽的空间和时间视野下去考察法律,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如何能够客观地反映法律实效,如何提升法律实效,让已经制定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是各国学者长久以来探求的问题之一。

事实上,在法理学界,关于法律实效的问题早已成为关注的重点。自从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其著作《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提出了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的关系理论以来,法律实效作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和实践课题,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无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还是现实主义法学派,都从不同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索,特别是法社会学派,更是将法律实效问题作为其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

总的来说,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研究行政法律实效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实施的状况。关注法律实效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强调法律的实施,而是为了有的放矢地根据法律的现实运作情况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修正,并最终让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国学大师瞿同祖曾说过:“虽然说研究法律不能离开对条文的分析,因为这是研究法律的根据。但是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条文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法律的实效问题进行研究。因为,实践中,可能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甚至,有些法律还可能得不到执行,形同空文。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把握法律在社会上运行的真实情况,是否被实施,是否有效,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等。”[3]可见,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是两回事。立法目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实现,现实的运行是否都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必须要通过实践的检验。霍姆斯在其著作《普通法》一书中开门见山地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尽管法律的实践过程跟其他事物一样,其产生和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绝不是如公式推理一样机械地呈现出来。当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日趋健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说: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从实践逻辑出发把法学研究的重点从立法转向法律的执行是很有必要和意义的。(www.xing528.com)

(2)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实效可以更好地揭示影响行政诉讼实施现状的原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律既是某一社会、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的反映和体现,也能够维护现有的伦理、道德以及制度等价值观念。分析法学派忽略其他社会关系,把法律看作一种孤立存在是存在缺陷的。无论在哪个社会,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制度和秩序。因此,只有在深刻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握这些法律的价值和作用。”[4]法律,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与整个社会系统之间是统一对立、相互影响的。那么,到底是哪些因素具体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的现状为什么会呈现某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法理学上就是对影响法律实效因素的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经过了几十年轰轰烈烈的立法,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但是法律执行的效果还差强人意,公民对法律治理的认可度仍然较低,行政法治的理想与现实还存在差距,故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度,法律实效自然就成了较为突出的问题。

(3)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能够促进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调整和完善。通过研究法律实效,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现实中到底有没有被施行和适用,究竟有没有完成立法宗旨和预期目标,是哪些原因或者因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怎样回避和克服影响法律实施的消极因素,怎样利用和配置影响法律实施的积极因素,从而改善法律实施的环境,让法律功能得以更好地发挥,立法目标得以更好地完成,法律制度得以良性地发展。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提升和改善法律实效途径的研究。

总之,从实践的逻辑出发,考察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分析行政法治理想与现实运作之间的关系和差异,从“本土”和“中国特色”的角度看待和理解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尝试在遵循法律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改善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逐步完成行政法治的历史目标和使命,将是学界长期面临的课题之一。但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还很缺乏,除了几篇学术论文之外,还没有一本关于法律实效的专著,系统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成果更是鲜见。这可能是因为对法律实效的研究不仅仅要研究法律本身,更要研究其实际运作;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经验问题。尽管如此,已有的研究成果仍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有效的研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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