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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迪厄场域理论在中国法律诉讼研究中的应用与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中国的法律诉讼这一社会事实,选择一个适当的分析框架至关重要。本研究采用社会学中布迪厄场域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框架。这是鉴于场域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各种理论优势,以及与本书研究主题和资料分析方法较为贴近。在1966年《论知识分子场及其创造性规划》中最先使用这一术语后,布迪厄在随后的一系列著作中一直致力于将其不断充实完善最终形成了包括惯习、资本等概念在内的一整套体系。

布迪厄场域理论在中国法律诉讼研究中的应用与分析

研究中国的法律诉讼这一社会事实,选择一个适当的分析框架至关重要。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布迪厄场域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框架。这是鉴于场域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各种理论优势,以及与本书研究主题和资料分析方法较为贴近。

(一)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场域是布迪厄实践社会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1966年《论知识分子场及其创造性规划》中最先使用这一术语后,布迪厄在随后的一系列著作中一直致力于将其不断充实完善最终形成了包括惯习、资本等概念在内的一整套体系。

何谓场域?布迪厄说:“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架。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同源关系,等等)[25]。可见场域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场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场域就是现代社会世界高度分化后产生出来的一个个社会小世界,是一种社会空间,不是地理空间。不同的场域具有自身不同的逻辑、规则和常规。第二,场域是一个客观关系构成的系统。场域不是实体系统,而是客观关系的系统。布迪厄说:“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种各样关系。它们不是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交互主体性的纽带,而是各种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存在的客观关系”[26]。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各种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第三,场域是力的较量场所。布迪厄认为:“作为包含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的空间,场域同时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这些争夺旨在继续或变更场域中这些力量的构型”[27]。场域不能被简单理解为空间意义上的场所。它是斗争、争夺的场所。只有力的较量,场域才具有意义。而这种斗争、争夺依赖的是行动者所掌握的力,这种力表现为资本最终化约为权力。第四,资本—权力是场域的主线。场域空间里的一切争夺都是围绕资本—权力的主线展开。行动者斗争靠的是其掌握的资本,斗争目的又是争取更多的资本,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取权力,形成支配关系。

与场域紧密联系的另一个词汇是惯习。惯习是特定类型的社会客观结构,例如特定阶级或群体所拥有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条件经由社会行动者的内化(身体化)而生成特定类型的习性。它是一种稳定的性情倾向系统,一种被结构化的结构。在社会实践中,这些被结构化的结构又作为结构性结构起作用,引领社会行动者自动做出合适而有意义的社会实践,进而再制度化或变迁社会结构。惯习和场域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关系。确切地说,它们二者之间有着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一方面惯习形成于特定场域之中,场域形塑着惯习。另一方面,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价值、值得行动者去投入的世界。

资本是与布迪厄场域理论体系紧密相连的又一个核心概念。场域内存在力量和竞争,决定竞争的逻辑就是资本的逻辑。一种资本不与场域联系在一起就难以存在和发挥功能。“资本”概念,意义上接近于“权力”,是一个人或群体积累的资源的总和,它反映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场域的结构和权力关系。它表现为四种基本类型: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资本积累的历史。在每一社会中,拥有不同数量和质量资本的社会成员被划分为不同的阶层或集团,资本是行动者在不同的场域中竞争的手段。这些竞争烙着行动者的惯习,而最终目的是竭力维持并扩大自己的资本。布迪厄的基于场域、惯习、资本的社会实践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有力的分析工具。

(二)场域理论的优势及其与本研究的密切关联(www.xing528.com)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独树一帜,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完整性、严谨性,而且具有实践应用中的开放性、包容性。在方法论意义上,它为我们研究法律诉讼提供了比较贴切的理论分析工具。

第一,具有中层理论的优势。经典社会学的一个难题是主观与客观、整体与个体、制度与行动的长期两极对立。布迪厄一生都在努力尝试消除这种对立。场域理论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消解二元对立的有力思想工具。在对场域概念的发展建构中,布迪厄既反对个体主义的方法论,也不赞成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他强调:“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并非个体。场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须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28]场域是那些参与其间活动的社会行动者的实践同周围的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的中介环节。以场域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实际上就是采取了从中间入手的策略,通过场域这一关键性的联结点,将社会与个人、主体与客体、制度与行动较好地统一于一体。既避免了整体主义方法论追求巨型理论、宏大叙事造成的貌似华美实则常常不能用于解释具体问题的缺陷,将行动者的意识从长期被遮蔽的状态中释放出来,又避免了个体主义方法论对于特定事件详尽而系统的描述往往又缺乏整体的概括性的危险。虽然,布迪厄在七十年代曾对默顿的中层理论观点进行过批判,他本人也从未明确表明场域理论是否是中层理论,但是,笔者认为,场域理论作为一种研究策略事实上非常具有中层理论的特征。它既非日常研究中大批涌现的微观的操作性假设,也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用以解释所有社会行动的统一的理论,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理论。既有一般抽象的特性以区别于一些直观感受、简单的经验分析,具有社会学理论的解释力,又能够用于指导经验探索,能保持对比较直接的问题、地方性问题的解释力,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和策略是很有用的。

第二,动态和过程的视角。布迪厄强调场域概念的谱系学考察,强调运用概念的历史关联性,以及每个概念本身的历史性。历史性意味着研究者动态的视野,意味着在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认识和把握场域。例如,社会分化会导致场域的多样化,社会由此而分出政治场域、经济场域、文化场域,等等。布迪厄将这种分化过程视为场域的自主化过程。自主化过程显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某个场域逐渐摆脱了其他场域的影响和控制,在发展过程中体现自己固有的本质。在对文学场域的研究中,他认为文学场域的生成过程先后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自主地获得、双重结构的出现、象征财富的生产,文学场域自主性的生成过程是逐渐摆脱权力场域控制的过程”[29]。但是,场域的自主化又是相对的,并不存在彻底自主化的场域,场域分化后总是留有其他场域的一些影响,场域在发生内部分裂过程中总会部分地融入其他场域中并且发挥影响。这对于本研究采取过程的视角探讨法律场域的自主性及其与政治、经济等场域的千丝万缕联系具有启发意义。另外,过程的视角也意味着动态的视角。场域内部也不是一个静止的空间,而是一个拥有不同权力的行动者之间权力斗争的场所。本书中的法律诉讼就是一场力量的较量过程。场域理论动态的、过程的视角让我们隐约看到了布迪厄本人的人类学功底的影子。他把从田野调查的经验研究中获得的灵感,注入到场域的概念中去,使得场域作为分析工具充满了活力,为本研究从过程的视角展开对法律场域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第三,方法论上的关系论。对于布迪厄来说,社会学的建构对象,就是一种关系的思考:“你知道,现实是关系的,所存在的东西也就是一些关系性,这些关系性相对于一些个体或者群体而言,你是无法看到的”[30]。他认为,一个场域其实就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一个客观关系的网络,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对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者制度所产生的决定影响都是客观的。而决定这些位置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不同类型的资本分配结构中,各种位置实际和潜在的环境,另一方面是这些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包括了屈从关系、支配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任何与该空间有关的行动者经历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参照场域中的关系来理解。行动者的策略也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取决于他们从不同的位置出发所采纳的不同视角。布迪厄还指出,不仅场域具有关系的本质,惯习也具有关系的特性。惯习是身体化了的社会结构,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原始野性的身体被放入社会结构中习性化为社会化的身体,它其实摆脱不了群体惯习的深刻影响。只有从关系的角度才能把握行动者在场域结构中的准确位置,及其个体行动者在行动中策略选择的惯习根源。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在一起法律诉讼中是广泛存在的。从本质上讲,诉讼活动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调整不同关系的活动,就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确认、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场域理论方法论上的关系论非常契合本研究。

第四,每个场域内都有自身的地方性知识和不动声色的行动逻辑。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形形色色的子场域不断地生成或者再分裂为更小的亚场域。布迪厄认为,场域与场域之间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其边界的划分是经验的。那么,如何区分此场域与彼场域之间的差异?他认为,每个场域内所生成的惯习其实就是各种外在社会结构、力量内化为本场域的地方性知识,每个场域都有其自主性,都规定了各自特有的价值观,有自己的游戏规则,以及有各自特有的调控原则。也就是说,每个子场域都有其自身的逻辑规则,它就是人们对游戏中彼此争夺的目标价值心照不宣的认可,以及对游戏规则的实际把握。正是这些原则界定了一个社会建构的空间。行动者在激烈的争夺中选择使用什么样的策略,一方面固然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资本,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他的地方性知识。各方诉讼参与人在斗争中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将会深刻地受到其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的影响。这一特点也非常适合用于研究法律场域。

布迪厄场域理论自传入国内以来,也逐渐在法学界被认识,并且有了一定的研究和运用,特别是场域理论在探讨法律与社会更广泛的联系方面,例如“活法”(living law)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社会学界对于布迪厄将场域理论应用于司法研究也从社会学的视角展开关注。然而,整体来看,国内对场域理论在司法或法律场域的研究,整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理解片面化、混乱、随意使用甚至完全借用词汇的现象,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分歧。究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受法学与社会学学科界限的拘束。场域理论自身有着很多的优势,能够为我们研究司法和法律现象提供强有力、崭新的分析工具和理论支撑,我们应该积极地熟悉它、运用它,从而开辟一片崭新的学术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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