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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模糊语词运用研究:语义场理论解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缘起于该语词同相近语词之间的意义交叉。语言学认为,这种语义的交叉性受制于语词之间的语义场。特里尔的聚合语义场理论事实上承认了语词语义的可变性。其中,“其他”一词属于包容性模糊语词,其隐含的内容受分类语义场的严格限制。它是指由两个语义相反且具有过渡地带的语词构成的语义场。在法律领域中,凡程度性模糊语词皆适用于此类型的语义场。

法律文本模糊语词运用研究:语义场理论解读

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缘起于该语词同相近语词之间的意义交叉。语言学认为,这种语义的交叉性受制于语词之间的语义场。所谓 “语义场”(Semantic Field),就是指 “在词义上具有某种关联的词集合在一起并且互相规定、互相制约、互相作用而形成的一个聚合体,是义位形成的系统”。[39]语义场理论的诞生,首先得益于德国语言学家易卜生(G.Ipsen)对语义关联性问题的研究。易卜生认为,语词意义的确定,需要在语义排序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 “语义场”,人们根据语义场来确定某一语词的意义边界。[40]

但是易卜生仅仅提出了 “语义场” 的宏观假想,真正将 “语义场理论”发展为一套系统理论的是德国学者特里尔(J.Trier)。在特里尔看来,“场”是单个语词在词汇系统中形成的客观语言状态。整体场同部分场之间是相互沟通,彼此变换的。而词汇及其构成词汇的语词之间的内在结构便是 “语义场”。它是导致词汇语义产生聚合性的根本因素。特里尔将 “语义场” 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①作为语言的基本组成单位,语词之间并非各自独立的,而是凭借语义之间的关联性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②每一个语词都会因为语义的层次性形成不同的语义场;③语词的语义场同其结构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共同构筑起语词的意义。特里尔的聚合语义场理论事实上承认了语词语义的可变性。当然,这种 “可变化性” 会受到语义范围的限制。

回归到模糊语言的研究中来,语义场理论的引入,对明晰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本身的语义模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具言之,不同语词的义位(即一个意义)是有所差异的,但在语义相近的语词之间,义位也表现出一定的交叉性。虽然不同层级的义位或同一层级的义位能够聚合成不同语义结构关系,但由于义位本身的相似性,语义场类型之间也会产生交叉、近似、重叠等现象。按照我国语言学家贾彦德先生的静态语义场类型分类,语义场基本分为 “分类语义场” “部分语义场” “顺序语义场” “关系语义场” “反义语义场” “两极语义场” “部分否定语义场” “同义语义场” “枝干语义场”“描绘语义场” 等十大类。[41]其中,能够说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状态的语义场包括:“分类语义场” “顺序语义场” “两极语义场”。详述如下:

1.分类语义场。它是指按照语义类型的不同所形成的语义场。在分类语义场类型中,语义类型的差异产生两种分类结果,一类是享有同一义位或相似义位的语词所组成的语义场;另一类是指除第一类之外的所有语词。这种类型的语义场主要适用于法律文本中的包容性模糊语词。举例言之,“赠与合同” “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抢劫” “公司” “执法” 属于法律术语。而前四个语词共同分享 “合同” 这一义位。因此,按照聚合语义场理论,上述四个名词符合分类语义场中第一类语义场的具体特征。但是,“抢劫” “公司” “执法” 三个词明显不能共享 “合同” 这一义位。因此,后三个名词属于其他类型的语词。据此说来,分类语义场似乎未能引发模糊状态的出现。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法律语词均具备明显的同一义位。例如 《合同法》 第42条第3款关于 “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其他”一词属于包容性模糊语词,其隐含的内容受分类语义场的严格限制。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符合 “诚实信用” 的分类原则,直接决定了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 “诚实信用” 一词的宽泛理解,将导致分类标准不明确、语词界定模糊状况的出现。因此,对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而言,分类语义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影响。(www.xing528.com)

2.顺序语义场。顺序语义场聚合的是有顺序关系的语义序列。构成语义序列的语词之间表现为层级的差异。例如官职、年龄、学历等。从本质上可以归结为量的变化(从多到少或从少到多)。顺序语义场在法律文本中比较常见,最为明显的是 “以上” “以下” 等表示数值变化的语词。一般说来,顺序语义场往往含有一个可供判断的基础语义,在此语义基础之上形成一定标准的渐变序列。以 《刑法》 第303条 “赌博罪” 为例。该条款规定,对于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三年以下” 就是带有顺序语义场性质的语词。法官可以将 “三年” 这一处罚基本值,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不同年限的处罚。需要说明的是,顺序语义场引发的语义模糊性问题,可以视为 “连锁推理悖论” 的语义学分析。语义的准确定值依赖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细细推敲。

3.两极语义场。它是指由两个语义相反且具有过渡地带的语词构成的语义场。该类型的语义场往往由带有对立属性的两个语词构成,例如高—低、胖—瘦、富—穷、快—慢等。语义中的对立关系构成人们衡量某一语词语义的取值范围。此外,除了语义的对立关系,两极语义场中语义的中间状态同样是该类型语义场的重要特征。在代表两极语义的语词之间,人们可以插入其他不同程度的语词,来表明语义场的中间状态。在法律领域中,凡程度性模糊语词皆适用于此类型的语义场。在此以 《物权法》 中的 “善意取得” 一词为例。对于两极语义场而言,“善” 的相对面是 “恶”,在此表达为 “知晓情况”。立法者无法确定何种程度的 “善” 构成 “知情” 的底线,那么同样的,立法者同样踟蹰于如何证明他人 “不知情” 取得该物权。由此,立法者在 “知情—不知情” 的语义界限之间构成了一种语义场。法律适用者必须通过判断某一法律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 “善” 的要求,来断定其行为是否合法。

虽然特里尔关于 “聚合式语义场” 的研究推动了语义场理论的发展,但多数学者认为,特里尔的语义场理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语词的对立性欠缺、语义场的空位现象等。[42]为此,有学者对 “语义场理论” 进行了改造,如 “派生语义场” “组合语义场” “形态语义场” 以及 “词源语义场”等。其中,与特里尔的聚合式语义场理论不同,德国语言学家波尔齐希提出的 “组合语义场” 在语义结构的组合关系上推动了 “语义场理论” 的发展。波尔齐希将研究的中心置于组合词汇的语义结构上。他认为,语词组成的词汇,除了在语法上的紧密联系,语词组合同样能够产生紧密的语义关联性。例如法律文本中 “其他—组织” “重大—事故” 以及 “相应的—民事责任”等,通过形容词同名词的组合,建构出一个具有新的语义场的词汇。对此,波尔齐希指出,语义场的组合结构同聚合结构一样,具有塑造新型语义场的功能,而且语义的明确性同语词组合关系的紧密度息息相关。这实际上承认了人们在创造语词、解释语义的可能性,也为模糊语词在法律领域内的正当运用提供了语义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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