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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独特之处:无期徒刑及长有期徒刑的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我国刑法独特之处:无期徒刑及长有期徒刑的规定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一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二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是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判决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四是实行社区矫正。亦即,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罪犯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

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1)禁止令并不是管制本身的内容,也不是执行管制的方法,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2)并不是对任何判处管制的罪犯,都必须作出禁止令。只有根据犯罪的情况,认为有必要作出禁止令时,才宜作出禁止令。(3)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以特殊预防为根据。例如,对于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危险驾驶的罪犯,可以禁止驾驶机动车。又如,对于某些寻衅滋事的犯罪人,可以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以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再如,对于侵犯儿童的罪犯,可以禁止其接触儿童;如此等等。(4)即使在有必要作出禁止令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禁止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时,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首先,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其次,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1日。

最后,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其一,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其二,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适用于由轻到重的犯罪,于是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少数犯罪除外);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所以可以适应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于是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所以,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做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

其三,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

(四)无期徒刑(www.xing528.com)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第一,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第二,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三,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无期徒刑虽然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但另一方面对代替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实上给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恶从善的机会。相当多的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也说明了这一点。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关于死刑的存废,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我国现在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一方面,保留死刑绝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死刑存在消极作用,大量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犯罪增加,阻碍人们价值观念的提升;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刑法总则与分则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问题仅仅在于何时废除死刑。

2.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绝不意味着对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①从分则的规定来看。第一,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只是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可能判处死刑;而不是对任何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受贿罪都可以判处死刑。死刑总是与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相联系,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例如,即使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分裂国家罪,也只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刑法》第103条、第113条)。②从总则规定来看。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死缓)。

(3)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适用死缓(《刑法》第49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其中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并不限于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还包括以特殊残忍手段实施其他暴力犯罪致人死亡。例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重伤他人造成死,亡的,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实施爆炸等行为致人死亡的,属于“除外”之列。

(5)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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