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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法律规范是何内容,其表达均离不开语言符号的支持,模糊语词总会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影响着法律系统的程式表达。模糊语词在外在表现上具有多样性,如 “其他” “等” “较大” “多次” 等,但在内部结构上具有一致性。故此,“符号+处理” 的逻辑结构成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基本表达结构。“处理” 要素对外部信息的筛选必然面临信息的有效性问题。“户” 在日常用语中属于明确语词,指住所。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成果

无论法律规范是何内容,其表达均离不开语言符号的支持,模糊语词总会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影响着法律系统的程式表达。模糊语词在外在表现上具有多样性,如 “其他” “等” “较大” “多次” 等,但在内部结构上具有一致性。模糊语词是由逻辑要素 “符号” 与 “处理” 组成的,所以它常常表现出“符号+处理” 的结构模式。这一结构为法律系统提供了一个规范与事实的联结程序。考夫曼认为,规范与事实之间需要一个图式,用于保证人类表述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11]因此,语言结构的存在既为法律规范划定了限制范围,也为它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程序。在 “符号+处理” 结构中,“符号” 是系统信息的承载者。由于 “既非真亦非假” 这一值域的存在,符号所承载的信息能够涉及全部社会子系统——同一模糊语词既可以承载法律系统的信息,也可承载非法律系统的信息。例如:《宪法》 第9条第1款对举例和 “等” 字的使用。[12]其中,“等” 属于模糊语词,它既承载了类似于水流、森林的环境系统信息,又承载了作为 “资源” 的经济系统信息。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空缺结构” 可以保证它具有足够的信息承载力[13]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结构的另一个要素是 “处理”,它是模糊语词可以实现系统际沟通的关键。在整个社会系统中,信息都处于流动状态。法律系统的信息流动、沟通是通过模糊语词来实现的,但流动的信息对法律系统来说必须具有 “既非真亦非假” 的逻辑特征,这一特征赋予了信息获得处理的价值。社会系统通过将功能分化产生的社会压力推向法律系统,由法律系统通过自我调整,重新生成抽象化的、适应社会系统发展的规范。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会产生系统际流动,而社会压力则是信息流动的内在动力。信息往往是从社会压力高的系统流向压力低的系统,并迫使低压力系统进行自我调整来平衡外部压力。非法律系统的信息在流入法律系统时,需要经过模糊语词的信息筛选、加工、重新生成三个处理阶段。

“筛选” 是挑选具有 “既非真亦非假” 特征的信息的过程。[14]这类信息是由社会压力所产生的、要求法律系统做出相应调整的信息。只有符合 “既非真亦非假” 特征的信息才能通过筛选机制保留下来。“加工” 是信息的 “去伪存真” 阶段。它的目的主要是对所筛选的信息进行分类。模糊语词的 “真假难辨” 之处就在于事物类属的不明。例如:房车兼具有交通工具和居住场所的双重性质,房车的类属不明将会造成法律规定的不确定,它是交通系统对法律系统产生的社会压力。房车是否属于 《刑法》 第264条 “入户抢劫”中 “户” 的范围就是该社会压力所在。“加工” 阶段的任务就是当房车这一类事物进入法律系统时能够获得有效的分类。“重新生成” 阶段既是法律内化社会压力的阶段,也是法律的进化阶段。它是法律系统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信息的完成阶段,外部信息经由生成过程实现了系统际转化,社会压力也经过整个调节过程得以平衡。故此,“符号+处理” 的逻辑结构成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基本表达结构。(www.xing528.com)

“处理” 要素对外部信息的筛选必然面临信息的有效性问题。在这里,信息的有效性是指信息满足法律系统应对社会压力的效用。正如贝里斯和高艾斯所提出的那样,“有效信息的研究应更侧重于将信息对其使用者所产生的作用、影响、效用,即信息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者的利用需求及其满足程度。”[15]如果模糊语词认为某一信息对法律系统是有效的,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一信息是社会压力作用于法律系统的反映,该信息对法律系统而言就具有价值,单纯只有结构而无意义的法律规范毫无价值可言。信息的有效性在内化为法律系统内部信息后,成为模糊语词的实质意义,使得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以 《刑法》 第264条 “入户抢劫” 中的 “户” 为例。“户” 在日常用语中属于明确语词,指住所。但在法律领域中 “户” 获得了独特的含义,成为模糊语词,它以语言符号的外在表征囊括了诸如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等内容。[16]这种列举式规定方式并不足以消除 “户” 的模糊性。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 《解释》)的规定,“户” 应当具备两个特征:“他人生活的住所” “与外界相对隔离”。房车的结构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属性,并且是以生活为目的的。因此,《解释》中虽未言明房车属于户的范围,但房车应当划归到 “户” 的范围以内。那么,“房车” 这一信息对法律系统而言就属于有效性信息,因交通系统的改变所产生的社会压力也会随着法律系统内化 “房车” 这一信息而得到平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模糊语词所容纳的有效性信息与法律调整范围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联系,模糊语词所承载的信息无论言明与否,其作为语言结构的实质意义都是必然存在的,包含在法律系统的调整范围以内的实质意义不会因为发生概率较低等缘由而向或然性转变。因此,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所涵盖的信息属于持续有效性信息,除非经过法律系统的自创生过程的淘汰机制,该有效性信息会成为模糊语词永恒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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