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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模糊语词运用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语词属性的视角来看,“公共利益” 一词属于程度性模糊语词,此概念所展现的模糊性问题主要源自于概念判断尺度上的模糊性。具体而言,公共利益作为 “公共” 与 “利益” 的集合性概念,其内涵的清晰界定需要优先满足两种主观判断:何谓 “公共”、何谓 “利益”。因此,内涵上的模糊性、外延上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共利益概念在法律领域内无法通过定义的方式实现确定化。

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模糊语词运用

从语词属性的视角来看,“公共利益” 一词属于程度性模糊语词,此概念所展现的模糊性问题主要源自于概念判断尺度上的模糊性。具体而言,公共利益作为 “公共” 与 “利益” 的集合性概念,其内涵的清晰界定需要优先满足两种主观判断:何谓 “公共”、何谓 “利益”。一般说来,“公共” 是一种私人之间形成的集合体,体现私人之间在目标追求上的一致性,例如为满足人们的出行意愿所开设的公共汽车。但是,当以数量计算的方式来明确 “公共” 这一集合性概念时,人们就需要优先判断究竟多少人才构成 “公共”,显然这是难以确定的。同理,“利益” 作为一种价值衡量标准,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从自身的得失出发进行利益判断。然而在 “公共利益” 的内涵界定上,私人利益的衡量标准将遭遇公共判断的危机,由此引发自利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冲突。因此,对于公共利益而言,由于 “公共” 概念与 “利益” 概念的模糊性,使得 “公共利益” 这一集合性概念同样难以获得清晰的界定。除此之外,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历史性概念,其外延必然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而表现出一定的发展性、开放性。例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愈加为人们所关注。[55]为了更为有效地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55条将 “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需求差异正逐步改变着公共利益的外延,推动着公共利益概念的不断发展。因此,内涵上的模糊性、外延上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共利益概念在法律领域内无法通过定义的方式实现确定化。正如某学者所言,人们渴望明确 “公共利益” 的概念,但定义方法并未提供真正的解决方案[5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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