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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明语言运动的目的在于简化法律用语,明晰法律含义。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简明语言的反对者们试图通过 “药品使用说明案”来证明简明语言的缺陷,即尽管某些语言运用存在冗余、繁复、模糊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领域而言,这种语言表达方式是必须的。“药品使用说明案” 虽然展现了传统语言表达习惯的优势,但同时忽略了这样一件事实,即药品生产商不可能通过烦琐、明确的语词来说明所有的潜在风险。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研究成果

熟悉英汉互译的人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英语文本翻译成汉语后,篇幅会缩短很多。这就反映出英语写作的一种风格,即语词运用过多、篇幅过长。反映在国家立法中,尤为显得法律臃肿、繁复。因此,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国家立法应当采用简明的语言来设计法律文本,以便利公民的理解和阅读。但是,法律草案的起草者拥有不同的语言技巧,由此制定的法律文本存在不同程度的阅读难题。传统的法律起草者认为,制定法律是一项神圣而具有特权性的任务,法律文本的起草不仅要保证明确性,也要呈现出立法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晦涩难懂的语句、拉丁文式的表述、复杂且超长的句式以及浮夸的语词运用都成为传统法律起草者的一种语言风格。这种过时且难懂的表达方式造就了立法者无可取代的政治地位。同时,复杂文本的解释又给予司法者独断的裁判权。某种程度上而言,传统法案起草中语言运用的冗余性保证了立法职业的延续性。

然而,简明语言运动的开展,冲击了传统立法中的语言运用习惯。对于那些过往坚守的复杂、晦涩、难理解、职业性的法律起草惯例,在当下成为简明语言运动的首要诘难目标。法律起草者必须对公民的强烈意愿予以反映,否则很难在议会审议中通过。因此,简明法律运动在立法机关内部得到贯彻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明语言运动的目的在于简化法律用语,明晰法律含义。所以,在简明语言的背后,却是维持立法者原意的强大愿望。使用简明语言的法案起草者也许并不能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但是有一项目的是明确的,那就是,无论使用何种风格的立法语言,法案起草的结果不能改变立法的预想效果。此外,简明语言的倡导者还认识到,即使再朴实无华的语言,也有可能引发法律的模糊状态。这是因为:①语言是灵活多变的,并且多数语词具有多重语义的特征,例如:bank(包括河岸或银行等意义)、grave(包含 “严肃的” 和 “坟墓” 两种意义)等。②简明语言的运用是对法律起草者的语言能力、工作时间的挑战,部分法律起草者不具备相应的语言能力,或者无法投入足够多的工作时间来衡量不同语言运用方案的阅读效果,这有可能导致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不能符合语言简明化的要求;③即便法案起草者在语言运用上付出了一定的精力,但有可能其他人的简明语言运用技巧要远胜于该名(或这些)法案起草者,从而导致当下的法律草案仍然具有表达烦琐、语义模糊的状况存在;④对于某些需要明确表述的语词或法律条款,简明语言也许仅构成其中一项次要的考虑因素。[9]

由于上述原因,简明语言的运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文本的模糊性,而不会彻底消灭法律的模糊状态。简明语言运动的反对者认为,简明语言的运用会削弱法律的确定性,虽然简明语言运动使得立法语言更加简洁、易懂,但同样也导致了法律的抽象性。而且,法案起草者使用通俗的日常语言来起草法律,有可能导致法律确定性与简明性之间的冲突。反对者们还引用法案起草者的观点,指明简明语言的倡议并不能成为法律减损确定性的决定要素,否则简明的立法方案有可能损害议会的立法意图。反对者的诘难的确指明了简明语言运动的缺陷所在,即领域语言的某些特征能够抵御简明语言的侵入,例如法律语言的确定性要求,食品、药品领域的详述性说明等。反对者引用了以下案例来反对简明语言的使用:

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儿童误食了某种药品而被送至医院,之后该儿童的监护人将药品的生产商告至法庭,理由是被告未在药品说明上注明 “请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Keep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最后法院裁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为此,被告在之后所生产的药品上都注明 “请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的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简明语言的反对者们试图通过 “药品使用说明案”来证明简明语言的缺陷,即尽管某些语言运用存在冗余、繁复、模糊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领域而言,这种语言表达方式是必须的。并且,当明确表达同简明语言规则相冲突时,明确化的表达必须被优先考虑。药品警示语的出现,即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反对者们的观点。推及法律起草,模糊语词与明确语词的运用冲突同样为反对者所诟病。尤其在法律效果的把握上,反对论者强调,虽然模糊语词的运用具有简明语言的功能,但不可避免的是,法律也损失了自身的明确性。[10]这显然是立法者所不愿意承受的结果。倘若由于模糊语词的介入,立法目的及法律实施效果出现模糊化现象,必将有损法律的权威。事实上,反对者最为尖锐的批评在于,在法律领域里,法律文本的可读性并非立法者关注的重点,反而法律的明确性以及实施效果是立法者最为关注的。反对者之所以获得上述论断,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①支持简明语言运动的法案起草人,本身就倾向于简明化的立法方案。尤其是在简明化起草与现有立法方案存在显见差异的情况下,简明语言支持者更容易夸大简明语言的作用;②简明语言支持者对传统法律起草方式的批评,主要是由于他们缺乏关于合理预见和避免法律模糊性的充足经验。法案起草者所思考的规范情境,绝非简明语言支持者根据法律文本所发现的内容。因此,简明化的法律草案,有可能缩小立法者的真实意图;③简明语言支持者们忽视了这样一个语言事实,即便是简明化的法律草案,也会存在多个不同的版本。或许仍存在更加简明的立法方案未被发现。[11]

然而,在简明语言支持者看来,任何反对简明运动的人都试图以极端的方式看待简明语言。“药品使用说明案” 虽然展现了传统语言表达习惯的优势,但同时忽略了这样一件事实,即药品生产商不可能通过烦琐、明确的语词来说明所有的潜在风险。应该看到的是,倡导以简明语言的方式来起草法案,并不影响明确性语词的运用。事实上,在法律领域中,完全脱离明确语词几乎是不可能也是没必要的。简明语言运动仅仅强调法律文本的可读性和简明性,并且遵从 “语言还原立法原意” 的基本要求。所以,无论是模糊语词还是明确语词,只要其适用不影响法律文本的预期效果,简明语言者并不反对法律文本中大量运用模糊语词或明确语词。而两种语词运用的实际效果则完全取决于法案起草者的语言技能和法律起草经验。

简明语言倡导者认为,那些将简明语言混同于抽象、模糊语言的观点,混淆了法律明确性与模糊性的区分标准。在简明语言倡导者看来,法律文本中出现语义模糊等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www.xing528.com)

1.语词运用错误。法案起草者往往关注语句的整体效果,而轻视每一个单一词汇所传达的意义。因此,通过语句来阐述立法者意图成为英语语系国家的表达习惯。然而,语词意义的单独理解或诠释,可能会改变该法律条款的控制范围。美国曾发生一起 “冰雪致人损伤案”。该案中,原告在清理冰箱中的冰块的过程中,被散落的冰块滑倒,致使胳膊骨折。根据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因冰雪滑倒导致的损害” 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因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因冰雪滑倒导致的损害” 中的 “冰雪” 是指自然气候形成的冰雪,并不包括冰箱冷冻形成的冰,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认为凡是冰雪引发的损害,均应当由保险公司承保。尽管法官清楚,保险合同中的 “冰雪” 仅指自然气候形成的冰雪。但是,既然合同条款列明冰雪致人损伤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那么,该条款就应当得到遵守。显然,语词的孤立意义改变了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并最终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这就是简明语言的支持者诟病的语义模糊。

2.语句结构冗余。在美国立法中,单一条款出现多个逗号,或者一个句子存在多个从句,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例如 《美国合同法》 第5条第2 款规定:

"A term of contract is that port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s resulting from the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which relates to a particular matter,whether or not the parties mani-fest an intention to create those relations."

由该法律条款来看,该句由2个短句、4个从句组成,属于比较复杂的句式结构。对于一般的公民而言,此类法律条款的语句成分过于复杂、句式结构过于烦琐。人们很难从该法律条款的阅读中发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法律文本中的语词本身具备明确性,但由于语词组合或者句式结构复杂的原因,也会引发社会公众的认知模糊。因此,许多公民将此类句式冗余的立法视为一种模糊化的立法。人们不仅难以区分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不知如何遵守该项法律规定。因此,语句的结构冗余构成立法模糊中的重要病症。

3.立法语词过于专业化,普通公民无法读懂法律的真实意思。精英化立法和平民化立法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两个话题。简明语言论者认为,当下的国家立法过于精英化,只有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能理解法律究竟在要求什么。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过于专业化的法律术语,使得公民很难了解法律规范的真正意图。而且,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与双方律师关于法律规定的论争,显然暴露了法律规则模糊性的特征。由此来看,精英化的立法,使得法律脱离了公众的理解范畴,法律文本的语言意义同样也超越了公众的理解范围。如此的法律,焉能承担起行为指引的作用。由于上述原因,简明语言的支持者们强调,立法语言的运用不仅应当满足简明化的要求,也要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上,满足公共语言习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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