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实证分析主义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研究

实证分析主义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说来,在实证分析主义进路内分为两种理论来源,一是来自于哈特的 “开放结构说”,并且秉承概念分析的理念,从法律的模糊性探讨语词的模糊性问题。[19]实证分析主义的另一种进路源出于恩迪科特的 “法律模糊性理论”。在此进路下,周力博士承袭了恩迪科特的学说进路,首先对哈特的 “核心区域”“阴影区域” 的隐喻进行了批判,指明法律中的模糊同开放结构、家族相似之间的关系问题。

实证分析主义在法律文本中的应用研究

该进路承袭哈特的研究进路,试图从法律本身的不明确性出发,推及语言的模糊属性。但在该进路下,法律的模糊性问题构成学说确立和发展的基础,而模糊语词的运用问题仅是法律模糊性的成因之一。其重心是对法律模糊性问题的探讨。具体说来,在实证分析主义进路内分为两种理论来源,一是来自于哈特的 “开放结构说”,并且秉承概念分析的理念,从法律的模糊性探讨语词的模糊性问题。例如卢秋帆关于法律语言模糊性问题的探讨,即是以哈特的 “开放结构说” 为理论始端的。[18]在此基础上,她对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了例证式分析,从中发现法律模糊性的现实来源(包括附加模糊词、模糊概念、模糊词性种类等)。同时,卢秋帆提出,法律中的模糊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语言自身的特征、法律语言的特征以及规范性需要。基于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以抽离出如下功能:概括功能、补充功能、适应公众需求功能。但卢秋帆忽视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共性问题,既然语言自身具备模糊性特征,那么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可避免地具备模糊性特征。因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并非来自于法律领域本身,而是根源于语言。杨德祥同样是在哈特的进路下讨论了模糊语词的积极功能,提出模糊性具有推动法律稳定、法律解释等功能。当然,语言的模糊性也具有一定的弊端,杨德祥就认为,偏离法治标准、损害立法目的、模糊权利义务边界等构成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主要缺陷。[19]

实证分析主义的另一种进路源出于恩迪科特的 “法律模糊性理论”。在此进路下,周力博士承袭了恩迪科特的学说进路,首先对哈特的 “核心区域”“阴影区域” 的隐喻进行了批判,指明法律中的模糊同开放结构、家族相似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而通过反思凯尔森和德沃金的理论,批判了哈特的开放结构说。在模糊逻辑的论证中,周力博士在三值逻辑甚至是多值逻辑的框架内分析模糊问题的逻辑根源,反对以明晰边界的方法来界定模糊性法律概念。邱昭继博士在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上探寻了模糊性命题。[20]尽管不确定性同模糊性并非同一个问题,但不确定性同模糊性之间属于一个种属关系,不确定性包含模糊性。因此,邱昭继博士关于 “法律、语言与法律的不确定性” 的讨论,仍然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些许思路和基础观点。可以说,语言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成为本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恰是有了前人的学术成果,本课题才得以无需证立一些基本的法律模糊性共识,如:语言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语言的模糊属性,等等。(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