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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解释策略在语言与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解释是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进行的解释,狭义解释回译策略也正是在法律词汇核心文义内展开的解释,以检验目标语是否失真于源语。

狭义解释策略在语言与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狭义解释是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内进行的解释,狭义解释回译策略也正是在法律词汇核心文义内展开的解释,以检验目标语是否失真于源语。

1.文义解释策略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语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写就的,所以适用法律首先要了解法律条文的文义,而了解法律条文的文义就要进行文义解释。进行文义解释时,一般应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词句的通常意义解释,但如果该词句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与通常意义不同,则应按照该词句在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

回译检验:corporation aggregate——普通法人、社团法人

1990年版《简明英汉法律词典》中对corporation aggregate这一词条的释义为“社团法人”。1998年版的《简明英汉法律词典》又将之释义为“普通法人”(陈忠诚,1999:139)。借鉴文义解释方法进行回译检验,需要厘清aggregate在此处的核心文义,Oxford Dictionary of Law的释义为,“corporation aggregate consists a number of members who fluctuate from time to time”(陈忠诚,1999:139)。按其界定,corporation aggregate所表达的含义是“由可随时流动的若干数量的自然人所组成的法人”,核心文义因素包括“(可流动的)多数人”和“法人”。

先看“普通法人”,查《元照英美法词典》,corporation aggregate最初在英国法中是一个历史概念,与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对称。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普通”并非指“普通的法”,也不是“普遍通用”的意思(除英语国家外),而是指“不成文法”或者“案例法”,说明法是独立于个人情感和意识之外的客观标准,不能理解为创造而只能理解为发现,并且是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张法连,2016:3)。

再看“社团法人”,该词是在大陆法系框架下与“财团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因此,aggregate无法对应译文中的“普通”“社团”二因素,“普通法人”译为corporation aggregate未能准确传递立法者原意,corporation aggregate也并非特指“社团法人”。且陈忠诚通过反证法也提出,只有corporation sole具备“特别法人”或者“财团法人”之义,corporation aggregate被译作“普通法人”“财团法人”才可能成立(陈忠诚,1999:139),然而这种假设是荒谬的。据此,笔者建议把译本前的定语去掉,将corporation aggregate仅译作广义的“法人”(如《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英译本)。

2.体系解释策略

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主要通过把握现行法律的整体联系来解释法律条文。体系解释要求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不得孤立于个别法条的文义来进行,而应该联系到这一法条与规范性文件中其他法条,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来考查这一法条的含义。将法律条文进行整体阐释,而非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回译检验:决定——decis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黎协定》的决定中将“决定”一词译作decision。基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对于法律词汇应尽量避免非规范的表达,此处不带法律色彩的过于平实的表达难免让人对法律词汇选择的规范性质疑。观之学术界有较高使用率的“北大法宝”收录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这一词条的翻译,采用的几乎都是decision。这是否属于一项普遍误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decision是否属于法律格式词的范畴进行回译检验。

首先,需要厘清decision的核心文义。Black's Law Dictionary第十版对decision有两层释义。(1)a judicial or agency determination after consideration of the facts and the law;(2)opinion。由此可知,decision确是一个法律格式词汇。进而,需要验证该词的法律词性归属。如果说一个词的词性归属与使用该词的主体“身份”不匹配,那说明它很有可能在实质含义上超越了一定的法律内涵。针对法律内涵的检验,可考虑借鉴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来进行回译检验。由文义解释确定下来的decision核心文义为“决定”,在该层含义之外,包含多个不同领域的内涵,包括立法领域、司法领域、行政领域等。

其次,考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法律位阶究竟属于以上哪个领域的内涵。Black's Law Dictionary第十版对decision的第一层含义的示例为“a judicial or agency determination after consideration of the facts and the law;esp.,a ruling,order,or judgment pronounced by a court when considering or disposing of a case.See judgment”。借鉴体系解释的原理,整体地对各领域的“决定”进行回译检验,译本中的decision在英美法视角下主要是与法院的判决相关联的“决定”,可以推断decision一词属于“司法领域”层面的“决定”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某一“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直接使用decision是合理的,符合法律体系下的司法位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属于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其“决定”理应属于立法领域,有悖于法律体系下的立法位阶。因此,用司法领域内涵下的decision来译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作的“决定”时,从法律语言的角度观之不合宜,[2]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考虑亦是有失偏颇的。用带有司法色彩的decision一词同时翻译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领域的“决定”有一定的瑕疵。建议保留法院“判决”的decision译法,在立法、行政领域尽量回避decision的译法,以达到法律体系和词性的统一。

有学者对此曾提出过一些建议,例如将“条例”“规则”“办法”“决定”等统一译作NPC rule(陈小全、强凤华,2012:99)。我们再对此项改译进行一次回译检验。rule一词在英美法上含义较为宽泛,Black's Law Dictionary第十版中对rule有如下释义。

(1)generally,an established and authoritative standard or principle;

(2)a regulation governing a court's or an agency's internal procedures;

(3)parliamentary law;

(4)a judicial order,decree,or direction。

由此可知,rule是一个多重含义的术语,该学者将“决定”译为rule,在文义和领域的内涵上是不存在问题的。然而将“决定”和“规则”以及“通则”和“条例”统一译为rule,虽然在逻辑上没有错误,也符合体系解释中相应的法律内涵,但是彼此之间的细微区别并没有显现出来。该译文尽管正确,但不足以称为“精确”。要对这些细微区别作出界定并作出更精确的回译建议,还需要限缩解释的进一步介入。

3.目的解释策略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www.xing528.com)

回译检验: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第9条,在北大法宝的英文译本库中都将“有组织犯罪”一词英译为organized crime。查Black's Law Dictionary,organized crime词条的释义为“widespread criminal activities that are coordinated and controlled through a central syndicate”。结合相关资料可知,organized crime是对“有组织犯罪”一词惯用的传统译法,若不假思索,此项译文乍看起来是无可诟病的。

然而法律译文须遵循立法目的,这也是翻译“忠实原则”对法律文本译者提出的更高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organized crime的指称内容在悄然发生变化。起初,美国法上设置organized crime的立法目的是用其指代“有组织犯罪”这一整体概念。但是,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英美法律工作者根据已经形成的言语习惯,将organized crime用作指代“帮会犯罪”,如“outlaw motorcycle gangs”(飞车帮)“cosa nostra”(黑手党吾辈之事帮),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其中一种,但非全部。自此,英美法上开始逐步使用enterprise crime指代“有组织犯罪”(张法连,2009:51)。在英美语域下若继续用organized crime译介广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则不能体现出时代更迭后的新含义,从而缩小了源语的范围。根据目的解释的精神,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新的目的。organized crime在立法时确立的制裁“有组织犯罪”的目的,已经根据社会习惯调整为制裁“帮会犯罪”。所以,organized crime专指“帮会犯罪”。于是英美刑事司法工作者(教师和研究人员)只得另行起用一个词来表达“有组织犯罪”。因此,用enterprise crime代替以往的organized crime来译介“有组织犯罪”在当今法律时代下或更为妥当,也是运用目的解释的典型体现。

4.扩张、限缩解释策略

限缩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回译检验:精神病——mental illness、mental disease

在《拘留所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修正)第26条中都将“精神病”译为mental illness;而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改)第13条第1款中又将“精神病”译作mental disease。

我们应该首先对出现的不同译语做一个检验,看是否正确还原了原意,哪种译法最适宜。查相关英文字典,二者属于同义词,其核心文义为“精神病”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二者有一定的细微差别。查Merriam 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可知,“mental disease and mental illness are in general use synonymous,but mental disease has developed a settled meaning in criminal law while mental illness is often explained or def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medical community's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CF.Linda Picard Wood,1996:311)。根据《韦氏法律词典》的解析,mental disease多限于法律事务中,现在已经发展为专指刑法上导致反复的刑事犯罪反社会行为的一种非正常精神病状(宋雷,2011:291)。所以,此处对mental disease的理解实际上是进行了限缩解释,在“精神病”的核心文义下将其限制为法律层面的精神病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病状。而mental illness更多指医学界所认知的“精神上的疾病或病症”(宋雷,2011:291),它不必然导致犯罪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所以对mental illness的理解实际上是经过了扩张解释。mental illness首先包含了在医学层面的精神病本义,并且还包括mental disease在法律层面的精神病含义。

5.合宪性解释策略

合宪性解释是指运用宪法的规则、原则和精神来解释需要被解释的法律文本。一是根据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则进行解释,二是依据宪法上基本权利以外的规则进行解释,三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适用规则是当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出现了复数解释的时候,运用该解释策略确定待决案件是否涉及有关宪法的规范、原则和精神(王利明,2011:177)。在法律翻译中,合宪性解释就是用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检验译文的准确性的解释策略或方法。其并非一个普适的解释方法,而是在通过其他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伦理解释等得出了复数结论时,借助合宪性解释方法进行选择和验证的一种方法(王利明,2011:180)。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合宪性解释也应该贯穿于法律翻译的全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译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很多版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款中的一句原文:“……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当时发表在《中国日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译本中被译为:…to farm private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engage in household side—line production and raise private owned livestock(译文一);而同时期于1983年在北京外文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行译本将其译为:…to farm plots of cropland and hilly land allotted for private use…raise privately-owned livestock(译文二),也就是现在官方采用的以上例子中的译本。

根据对private plots一词译文的文义解释,译文一中private plots依据英文习惯,其含义为“私人所有土地”;译文二中private use则意为“并非私有,但是归私人使用”(陈忠诚,1992:148)。上述翻译由于出现了复数结论,且涉及有关宪法的规范,需要依据法律解释的合宪解释原理选择和排除相关结论,最后得出合宪性解释的结论。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当出现复数解释的时候,需要排除违背宪法的解释,适用符合宪法的解释(王利明,2011:179)。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而译文一private plots(私人所有土地)对“自留地”的翻译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因此经过合宪性解释应该排除违背宪法原意的译文一,采用译文二作为文本的翻译结论。

又例,“刑事审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译文中被译为on trial——即“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一切审判”,这是不符合宪法原意的,应该将译文更正为on criminal trial才是合宪的译法(陈忠诚,1992:145-146)。检视现在的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73条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4条,已经对此进行了修订,合宪性解释的作用在修订过程中功不可没。

6.当然解释策略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当然解释有两种: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也称为以大推小,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杨仁寿,1986:146)。举轻以明重则反之,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定情况更重,轻者尚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则重者更不必适用之。

回译检验:管理办法——measures

由于“管理办法”一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词汇,因此需要符合“译名的同一律原则”(刘法公,2012:102),以使读者明晰这一概念。从北大法宝的搜索来看,“管理办法”被翻译得最多的译本为Measures,但是也有被译为regulations和rules的。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分别将“管理办法”一词译为:measures、regulations和rules。此三种译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各自的优劣非常明了。

此处谈及measures的译法。“管理办法”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指出问题的学者认为,measures虽能体现出汉语“管理办法”的“措施、手段、方法”的内涵,但是要比汉语中的“办法”的词性强硬很多(刘法公,2012:103)。有权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行政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此,“管理办法”(measures)应该是处于较低位阶的文件,其程度必定轻于“法律”(law)以及“规章”(rule)。因此,需要找词性程度较“轻”的能够匹配其较低位阶色彩的词汇来表达“办法”。《元照英美法词典》对measures的解析有“(教会法)法;法案”的意思;《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对measures的解析,将“长老会法令、法律、立法”的含义和“手段、办法、措施”并列排放。这说明,measures对“措施、方法”暗含的词性程度与“法律”靠近,是一个词性程度较重的词汇。在法律位阶上,“管理办法”是低于“法律”的。借鉴当然解释的“举重以明轻”原理,教会法法案以及长老会法令尚且译作measures,“管理办法”在语词逻辑上当然需要measures的词性程度。

对于另外两种译法(regulations与rules)的检验,将在后文的“多重解释策略”中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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