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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第2辑》中的法解释学回译策略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因此立法文本的回译必须增加法律解释的参与,其译文才能最接近于立法原意。为此,根据法解释学原理,我们提出立法文本翻译的三大回译策略,即狭义解释策略、广义解释策略和多重解释策略。

《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第2辑》中的法解释学回译策略

法律翻译难度非常高。有些法律概念为某国所特有,而目的语并没有相应的概念,译者需要创造或者进行解释。清末民初,我国及日本译者在翻译西方的法律时就有许多相关的经验。法学界对法律解释的研究成果丰厚,早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萨维尼的四分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随后,中国学者对其做出各种补充和完善,集大成者为王利明的两分法(狭义法律解释、广义法律解释),分别包含十类狭义解释方法和三类广义解释方法。法谚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王利明,2009:序言)。波斯纳指出,“法律解释是一种解码活动(decoding),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解码,还原成文法制定过程的原貌”(王利明,2014:97)。同理,在还原立法文本的翻译过程中,在目的语言的法律语境里进行法律解释才能更好地检验源语言的法律内涵是否得到等效表达。译者法律认知匮乏、缺少法律解释规则指导是造成法律译文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李克兴、张新红,2006:序言VII),法律译者应知晓法律语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后果(legal impact and consequence)(Deborah,2008:7)。因此立法文本的回译必须增加法律解释的参与,其译文才能最接近于立法原意。加之,法律“翻译”与法律“解释”其实具有非常深刻的渊源,在许多层面上二者并无本质差别。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就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伽达默尔,2003:496),二者天然的共性使得借鉴法解释原理服务于法律翻译工作成为可能。为此,根据法解释学原理,我们提出立法文本翻译的三大回译策略,即狭义解释策略、广义解释策略和多重解释策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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