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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2020)第2辑:抑制性法律规制的产生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以个体经济为代表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以温州方兴钱庄的开办为标志,各种私人钱庄、排会、抬会等形式的民间融资渠道在民营经济发展的江浙沿海一带开始兴起。仅1985 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就飙升到3 亿元左右。[14] 以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为核心的抑制性规制,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规制体系中来,成为国家规制民间借贷的重要手段。

法大研究生(2020)第2辑:抑制性法律规制的产生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被修改,以下简称《宪法》)第11条规定,以个体经济为代表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营经济由此获得了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的动力。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见长。但受制于歧视性的银行信贷政策,民营企业快速发展面临的资金缺口,不能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发放中得到解决。大量民营企业开始转向寻求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渠道,以缓解资金短缺。以温州方兴钱庄的开办为标志,各种私人钱庄、排会、抬会等形式的民间融资渠道在民营经济发展的江浙沿海一带开始兴起。[11] 1984—1986 年,为扭转经济过热的局面,国家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融资原本就困难重重的民营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纷纷向借款条件较为宽松的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渠道寻求资金帮助。高利回报和宽松的出借机会火上浇油,民间融资渠道获得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的契机。仅1985 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就飙升到3 亿元左右。[12] 在这个背景下,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将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渠道排除于正规的金融借贷范围之外,开启了我国市场融资二元体系。1986 年11 月7 日,方兴钱庄关闭,民间借贷从此转入地下,成为规模渐大的影子银行的重要部分。为防止民间借贷“破坏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13],各级行政机关颁布数量庞大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这些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强制性规范设定禁止性行为模式的方式,在金融、经济及社会安定的价值引领下,对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方式、范围和交易过程,均厉行控制、压制。[14] 以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为核心的抑制性规制,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规制体系中来,成为国家规制民间借贷的重要手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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