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成果展示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成果展示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他模式下,由于没有对一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表达意见,二审监督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即使上诉人未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提出上诉,二审仍可对此进行审理,这是将部分上诉请求拟制为附带上诉效果的纠错功能体现。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成果展示

从监督角度,我国二审实施的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结合的审理机制,让案件再次得到不同审判组织的审核,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救济的信心,也能够为上一级法院审判监督提供制度上的机会。五种不同的改判模式都是二审监督的具体外化形式,只是改判路径选择的不同。改判、撤销和变更这三种模式的基础都是一审判项存在错误,维持模式则有所不同。从判决维持的对象看,维持判决维持的是判决主文,是判决结果,[8] 而非判决理由或其他。在一审判决书所限定的特定场景中,判决主文的文字、词汇和句子自有其内在含义,所以,维持模式下二审维持判项最终指向的是原告的某项具体权利,而不是某个没有内在含义的句子本身,透过一审判项达到当事人诉讼请求这个深度才能发挥二审的监督作用。在其他模式下,由于没有对一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表达意见,二审监督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323 条,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即使上诉人未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提出上诉,二审仍可对此进行审理,这是将部分上诉请求拟制为附带上诉效果的纠错功能体现。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上看,“其他诉讼请求”与另外判项中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整体中此消彼长、随动而动的互补关系。由于一审判决中“其他诉讼请求”采用了权利隐藏式的特殊表达方式,无论上诉人有无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笔者从未听说有上诉人单独或专门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提出上诉请求——只要对一审判决的任何一部分做出改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的内容必然需要调整,以保证二审纠错功能的实现。(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