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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审判研究:法庭判决书确定遇难人数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7年3月10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搜集相关证据5000余件之多,证人多达500余人,公审出庭的中外证人80余人,最后石美瑜庭长做出谷寿夫死刑的宣判。[34]在判决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法庭最后采用了“达三十万人以上”的说法。

战争审判研究:法庭判决书确定遇难人数

1947年3月10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搜集相关证据5000余件之多,证人多达500余人,公审出庭的中外证人80余人,最后石美瑜庭长做出谷寿夫死刑的宣判。

在审判长石美瑜宣读的判决书中,对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的事实和规模给予定谳:“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34]在判决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法庭最后采用了“达三十万人以上”的说法。

关于遇难人数总数定谳的理由,在判决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主要有:一是有当事人的具结证明。“已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余、梁廷芳、白增荣、单张氏、鲁甦、殷南冈、芮方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岐、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一千二百五十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徵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一至二八号,附件乙一至八五八号、京字九至一二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二是有当年慈善团体掩埋尸体的记录。“有红卍字会掩埋尸体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崇善堂收埋尸体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冦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三号、一六号、一七号各证。)”三是有法庭实地调查检验报告。“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五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官宋士豪等,验明尸骨,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伤痕,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一四号证。)”四是有相关影像资料为证。“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十六帧,及实地摄制之屠城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一号、二号、一五号各证。)”[35]

在判决书中的最后,列有多个附件,其中关于集体屠杀28案、分散屠杀858案、奸淫25案、抢劫9案、纵火焚烧90案,每案都有具体时间、地点和证人,特别是关于集体屠杀和分散屠杀的案例均有目击证人,且都有详细的调查具结文和调查表,都有证人签名和宣誓,符合法律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大屠杀案集体屠杀死亡人数表
(1947年3月10日)(www.xing528.com)

续 表

※资料来源:根据《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1947年3月10日)统计制作。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398页。

上表中所列28案是判决书的附件关于集体屠杀的案件,笔者在统计死亡人数时,是以最低数字来进行统计汇总,总共死亡人数为195000余人,这一死亡人数的总数,同判决书中石美瑜庭长所说“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互为佐证。这一数字还没有包括附件中所列分散屠杀858个案例中的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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