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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辑《语言与法律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的翻译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既然刑事速裁程序已经通过修法被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那么其英译本的选择即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该判例中,将民事速裁程序表述为expedited trail。

2020年第2辑《语言与法律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的翻译问题

刑事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83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用一整节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情形、范围和审判期限作出规定。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有学者指出:“这个程序很好地处理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司法机关现在要处理的案件多,如果所有案件都走正常程序,会浪费司法资源,使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处理。”(田甜,2018)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强调要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立快审。

这种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的速裁程序,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地区均有类似的制度设计。如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刑事处罚令,《德国刑事诉讼规则》第407条规定的刑事处罚令程序是一种“略式”审理模式,它使那些不太严重的轻罪案件可以快速无障碍地无需“开庭”就得到法院的书面处理,被指控人无需被审讯。根据《德国刑事诉讼规则》第407条第1款,刑事处罚令程序主要针对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判处的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本数)并宣告缓刑的轻罪行为(李倩,2020:226)。还有英美法系中美国一些州实行的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expedited trial),多用于公民人身伤害类的案件(expedited jury trials,EJTs)。快速审判的目标是以高效和快速的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从而为当事方和法院系统节省时间和资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适用这一程序的主要地区。还有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1990年出台的用以解决美国西南边境日益增多的刑事移民案件的“快速通道”程序(fast-track programme),该程序设置了四类可以适用快速程序的刑事犯罪标准,但是这一程序仅提供司法部内部指导。不得用来建立任何一方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方面可在法律上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也不会对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得的诉讼特权赋予任何限制(James,2012)。

既然刑事速裁程序已经通过修法被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那么其英译本的选择即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上述提到的fast-track和expedited trail中,何者更贴近我国立法原意,又或者是否存在更加准确的英文理解?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不同词汇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适用方式着手进行论证。

首先,fast-track programme最早在全美国得到承认是在2003年9月22日,当时的总检察长阿什克罗夫特(Ashcroft)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阐明了寻求建立快速通道计划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USAOs)使用的标准(John,2003)。美国的刑事诉讼重罪“非法再入境”类案件(《美国法典》第8条第1326款)是获准进行快速通道程序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别,采用fast-track procedure应根据有关被告人身份可行性(defendant eligibility)、快速处置程序(expedited disposition)、符合快速程序适用要求的认罪协议(minimum requirements for“Fast-Track”plea agreement)、认罪协议的附加条款(additional provisions of a plea agreement)这四项要求,以及在保证美国检察官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速裁程序,并且美国联邦检察部门不止一次将触犯属于第六类犯罪类别的累犯和因严重暴力罪行至少被判刑事重罪的罪行排除在速裁程序以外。(www.xing528.com)

相较于fast-track procedure在美国适用的广泛性,expedited trail更倾向于美国各个州内部采取的独立司法程序,这种快速审判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它通常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没有证明责任的证实问题,例如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唯一有争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金额。此外,在这种速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需要愿意并能够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努力,以达成适当的协议,加快案件的审理。这种审理程序仍然需要经过法庭上陪审员的审判,只是证明责任和质证环节由于审前充分协商得以省略。尽管各州的快速陪审团审判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基本上适用该程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适用该程序;(2)提出上诉或动议受到限制;(3)各方需在有限的时间内陈述论据和证据;(4)法官需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判决;(5)各方可以灵活地就程序规则、证据出示和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Jose,2018)。在英国,expedited trail则出现在“法律债券信托公司有限公司诉埃利克特里姆股份有限公司”(The Law Debenture Trust Corporation plc v Elektrim SA and anor[2008]EWHC 2187(Ch))一案中。在该案中,摩根(Morgan)法官审议了索赔人的快速审判申请。该案被告正在进行破产程序,索赔方面临如果不采取快速审理程序则无法参与被告破产程序进行索赔的困境,最后法官采纳了索赔方的主张,并适用了快速审判,明确了索赔方的索赔请求,使其能够参与被告的破产程序。在该判例中,将民事速裁程序表述为expedited trail。

通过上述论证大致可以发现,关于两个快速审判程序的意义差别,相较于仅仅适用于美国部分州的人身侵害类案件或者英国判例法体系中的民事审判案件的expedited trail,fast-track procedure显然更符合我国刑事速裁的程序设计理念,更加贴近中文本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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