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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效法律帮助这个问题我们已讨论多年,有的学者认为在立法层面规定有效法律帮助和有效辩护过早或者不合时宜。虽然立法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人和被告人的更高层面的辩护权的要求,有效辩护标准的确立对保障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很有价值,但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法律帮助,特别是确立被指控人出现法律帮助无效时的救济权,甚至可以因法律帮助无效宣布诉讼无效,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成果

律师有效辩护一般是指律师在具备充分的法律执业保障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充分并适格的法律帮助与法律辩护。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认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规定,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必须有律师在场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样实际上就确保了每个进入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都有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和2019年的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强制律师帮助或辩护制度。

“有效法律帮助”被写入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这应当说是刑事被指控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重大进步。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10条第1款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速裁程序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不仅要有法律帮助,而且必须为有效法律帮助。有效法律帮助这个问题我们已讨论多年,有的学者认为在立法层面规定有效法律帮助和有效辩护过早或者不合时宜。但是,对于什么是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中的有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是否可以做到有效法律帮助,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两高三部的试点办法规定的有效法律帮助的目的上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仅仅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但是没有使得他们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并且不是自愿认罪,这样的法律帮助应当被看作是无效的。应当说,这样的标准对法律帮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据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办法相关条款,这里的有效法律帮助,应当涵盖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但是,这里面也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值班律师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譬如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在场权、调查权得不到保障,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就无从谈起。虽然立法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人和被告人的更高层面的辩护权的要求,有效辩护标准的确立对保障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很有价值,但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法律帮助,特别是确立被指控人出现法律帮助无效时的救济权,甚至可以因法律帮助无效宣布诉讼无效,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当下的制度设计与满足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律师有效辩护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距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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