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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学界有关刑事速裁程序中证明标准可适当降低的观点和实务部门中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并未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任何回应。由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因此上述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同样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

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问题,从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开始就被学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这主要是因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客观上降低了指控方举证的责任和动力,被告人的自愿性认罪和接受处罚客观加强了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认,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还可继续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关于降低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意见可以归为以下几类:有学者主张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可以降低,采取两个基本就可以,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3]。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相当部分学者就提出刑事速裁程序应当降低证明标准。龙宗智教授认为,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有所降低。也有的学者提出分层的证明标准,定罪的证明标准采取客观真实高标准,对于具体量刑上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采取优势证据即可。[4]有学者认为,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已经与严格法庭调查的普通程序的证明要求完全不同,因此刑事速裁程序不应适用严格证明的标准,而应适用自由心证的原则。在具体设计上,对于被告人自愿性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证明适当降低至“大致的心证”即可[5]。当然,也有些学者根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性设置的基本原理,坚持速裁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的门槛不应降低,但应在证明上有所侧重,重点审查认罪的自愿性与真实性。[6]总体上,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讨论上,降低证明标准或者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是主流观点。

法律实务界对刑事速裁程序应降低证明标准的呼吁或实践的积极性要比学界更高。根据笔者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课题组的调查,73.4%的法官、68.45%的检察官、80.92%的律师和86.61%的警察同意降低证明标准。[7]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地方司法机关相关文本中,大部分文本坚持刑事诉讼法客观真实的标准,但是也有部分试点地区的文本规定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例如北京市海淀《工作细则》关于速裁案件证明标准相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前提下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8]。还有西安《证据指引》,其中第3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应当做到全案证据无矛盾、排除合理怀疑和犯罪嫌疑人认罪、对适用速裁程序无异议。这一证据指引将全案证据无矛盾、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办理刑事速裁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相比,明显降低。[9]根据调研,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实际上已经被降低,因为速裁程序如果按照传统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来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很多案件就无法在规定的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和审限内完成。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与立法本身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庭审结构,简化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再对控辩双方认可的基础事实通过法庭调查进行重新审查,而是通过推定证明的方式来认可已经被控辩双方认可的事实。在降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方面,学界存在“两个基本”“高度概然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自由心证”和“定罪和量刑分层差异化证明标准”等不同的说法。有些学者直接认为刑事速裁程序不适用严格的证明,而采取自由心证的证明标准。[10](www.xing528.com)

上述这些说法,究竟哪种是可以供司法实践部门操作使用,或者说哪种说法更加贴近实践的需求?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过程中,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不少规范性试点文件。这些文件中关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不再明确证明标准,而是根据案件的类别制定相应的证据指引。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关于刑事速裁程序或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化的探讨走入死胡同。

事实上,学界有关刑事速裁程序中证明标准可适当降低的观点和实务部门中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并未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任何回应。相反,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由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因此上述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同样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显然,上述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和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规定,并没有回应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案件在证明上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统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并没有考虑分层证明标准的体例。这里很重要的原因是,降低证明标准将有可能放大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特别在当下国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背景下,降低刑事诉讼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时机或条件并不成熟。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刑事办案机关严格责任办案,立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上需要采取顶格的最高标准。虽然证明标准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或诉讼阶段客观上具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在立法上并不层级性地区分不同级别的证明标准。立法上的要求与实践中的运作实际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立法机关并不能为此退让,因为任何降低证明标准的退让都将为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合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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