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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法律实务教程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强调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该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6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替代了2009年的试行文本。

检察官职业道德:法律实务教程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直不阿、护法为民,核心是清正廉明,护法为民。该意见还要求要坚定检察职业信念,加强系统的多种形式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2002年2月,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已失效),该规范针对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在总结吸收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基本道德规范。主要内容为:

第一,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第二,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第三,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第四,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特别强调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已失效)。该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6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替代了2009年的试行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5条,第1条规定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第2条规定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第3条规定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第4条规定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第5条规定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www.xing528.com)

200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十三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3月、2016年10月两次修改。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除了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以外,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主要有:①故意伪造、隐匿、损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打击报复;②泄露案件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打探案情、通风报信;③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措施:④违反有关规定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他人住宅;⑤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⑥违反有关规定限制、剥夺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诉讼权利;⑦违反职务犯罪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规定;⑧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⑩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⑪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返还、不退还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财物,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故意损毁、丢失涉案财物;⑫违反有关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⑬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故意不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⑭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⑮有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司法办案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错误,故意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⑰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自带人会见被监管人员,给被监管人员特殊待遇或者照顾,让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提供劳务;⑱违反有关规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在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或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私自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传递涉案材料,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或者授意不记录、打击报复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⑲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借用、占用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发案单位、证人等的住房、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个人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住房、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物。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④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其他从事营利的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⑤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领导干部或者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案件代理、辩护业务。⑥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⑦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⑧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者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①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②在从事涉及群众事务的工作中,刁难群众、吃拿卡要;③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④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⑤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⑥不按照规定公开检察事务,侵犯群众知情权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①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②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④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奖励表彰等活动;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⑤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检察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检察人员,触犯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⑥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骗的;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警械、警具、警车。⑦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⑧违反有关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公开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④实施、参与或者支持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及吸食、注射毒品;⑤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⑥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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