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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提升司法效率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速裁程序有利于国家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益。[11]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共同点都是简化普通程序来实现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目的。[17]大多数的刑事速裁案件属于结果确定性强的简单案件,通过简化的程序来审理,不仅对简化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利,而且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大量使用而节省的司法资源,就可以被有效地配置给复杂案件的处理,以保证复杂案件处理的结果公正。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提升司法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有利于国家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益。早在18世纪,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就注意到刑事诉讼的及时性问题,强调刑事诉讼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贝卡利亚曾形象地指出审判拖延带来的危害——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9]另外一位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葛德文(William Godwin),他也曾经生动描述当时审判的诉讼周期之长所带来的危害——我们的大法官厅的诉讼期之长,从一个法庭到一个法庭的逐级上诉之繁,法律顾问、代理人、秘书、书记的巨大费用,起诉书、传票、答辩和二次答辩的草拟,以及所谓的打官司的“胜败难定”,所有这一切,常常会使人们认为放弃一笔财产比为它打官司更为明智,尤其会使那已经因之而穷困的原告不敢抱有取得赔偿的最渺茫的希望。[10]刑事诉讼的程序受制于法官数量、执法者的素质和司法资源的配置等多种因素,速裁程序并非简单之道。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都有自己的程序性设计来促使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11]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共同点都是简化普通程序来实现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目的。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刑事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也正是刑事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刑事案件的积压。陈朴生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之机能,在维护公共福祉,保护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烦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12]刑事诉讼的拖延“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其实就是指刑事案件的拖延会导致对被害人惩罚性的增强和社会投入的增加。法律制度像市场一样使人们面临其行为的成本。[13]在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诉讼的效率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指出,所谓效率性的要求是审判大众化不可避免的产物。因为诉讼一旦从有产阶级的独占中解放出来,成为向一般民众提供的一种服务时,把诉讼的成本置之度外的制度运行就变得不可能了…… (司法)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不得不在提高处理效率上做出更大的努力。具体来讲,这种努力在简易特别程序的导入、积极进行调解、在程序展开中相对强调职权性等措施中表现出来,但这里更重要的是种种措施所包含的对审判功能的潜在影响。[14]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无论从案件性质、情节,还是当事双方的态度、证据的充分程度都有不同。如果都只按同一种普通程序处理而不加区别,势必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使人感觉诉讼程序设计得不尽合理与科学。因此,恰当的繁简分流处理案件无疑是合理与科学的,既能够使国家更加充分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又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明在日趋进步。[15]英国哲学家奥卡姆(Ockham)指出:“如果简单的解释行得通,就无需寻求更复杂的解释。”[16]从案件适用程序划分的角度,刑事速裁程序的应用将为轻微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的机会,避免简单的案件被复杂程序处理而浪费刑事司法资源。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大量应用,符合简单多数与复杂少数原理。[17]大多数的刑事速裁案件属于结果确定性强的简单案件,通过简化的程序来审理,不仅对简化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利,而且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大量使用而节省的司法资源,就可以被有效地配置给复杂案件的处理,以保证复杂案件处理的结果公正。当然,对于简单案件的简化处理并不意味着忽视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而仍要以保证被告人的基本诉权和保证法律结果的公正为前提。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是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根本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对公正,那么这样的速裁程序的效率是不能被支持的,在实践中也根本行不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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