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大会的职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的任期和职权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消极资格限制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董事会权限的增加会削弱股东会权力,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全部资本等于每股面额股份乘以股份总数的乘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更为广泛,股份的转让更为自由,具有典型的资合性,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更为疏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相脱离,而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股东只能以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方式,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下面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对此进行介绍。

(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有下列几种情形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为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我国《公司法》第10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股东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主要是自己亲自行使,公司法也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只要代理人向公司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即如果监事会、董事会对因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提起诉讼,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的任期和职权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在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多的时候,许多中小股东由于股份少,占表决数比重少,因此对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的表决往往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保护少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以避免董事会成员完全由大股东操纵,小股东可通过将自己的表决权全部投给一个人,从而使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成为董事。比如某公司需从ABCDEF六人中选五人为董事,大股东持有70%股份,小股东持有30%股份。现在大股东想选ABCEF五人为董事,小股东想选D而非F为董事。假如该公司共有1000万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大股东拥有3500万个表决权,小股东拥有1500万个表决权,那么大股东如果要选五人,则平均为700万个表决权,而小股东则可将自己的1500万个表决权全部投给D,则D所得到的表决票数足以被选为董事。所以累积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东完全操纵董事会或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消极资格限制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为防止董事会权限的增加会削弱股东会权力,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公司法》在149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规定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为广泛和松散,股东大会权力更弱一些,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更为重要。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职权、任期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监事就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检查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其责任内容和董事相同。当监事失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www.xing528.com)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可以有效抑制股票交易中不规范的投机、欺诈等行为,从而使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规定要高于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在证券市场完成,所以对上市公司主要由证券法来调整,包括公司的上市条件、程序、暂停和终止情形都涵盖其中。

1.公司上市条件、暂停和终止情形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交易的情形:(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交易的情形:“(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的活动要求

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对上市公司处置资产、关联交易进行规制,该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公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从而做出自己认为最佳的投资决定。

3.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人为获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行为。《公司法》对控制权是通过股份比例标准来确定的,第217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收购,对此《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进行规定:“(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此四种情形发生时,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收购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协议收购一般属友好收购。《证券法》第94、第95和第96条对协议收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第94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95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96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89条至第93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89条至第93条对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了规定。与协议收购不同,要约收购一般采用强制要约收购规则。《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要约收购人在进行收购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亦应提交给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时,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对收购人在收购期间的义务,由《证券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还需注意一定的行为。《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