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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历程和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证券法的立法进程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的。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证券法》的决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审议稿的公布,意味着《证券法》本次大幅度的修订进入最后的定稿阶段。

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历程和优化措施

我国证券法的立法进程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的。新中国成立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起步于改革开放,因此新中国的证券法建设也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证券法制建设也不断取得进步。

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开启了这一时期证券立法之先河。随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陆续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证券法典出台之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证券法的出台准备了良好的条件和基础。

1998年12月29日,历经六载的《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整个证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了证券市场活动,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时代发展的局限,该法在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调整范围过于狭隘、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制度体系不够完备、法律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日益凸显,对该法进行修改的呼声日益高涨。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证券法》的决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此次修订重新调整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在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的分工,将原《公司法》中涉及证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相关内容全部移入《证券法》。此外,结合多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实践,对《证券法》的具体内容也做了大幅度的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共计240条,与原《证券法》的214条相比,修订删除了27条,新增53条,并对保留条款中的166条作出了内容和文字修改。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修改不但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排除了法律障碍,更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活动的制度规则,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及其责任和证券监管,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www.xing528.com)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了微调,将第129条第1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与原条款相比,修正后的该条款放松了对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管制,不再将“变更公司形式”作为报经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此次《证券法》的修改重点包括:扩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打击变相的非法证券融资、增加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监察手段、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标准等。

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网上公布《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次审议稿的公布,意味着《证券法》本次大幅度的修订进入最后的定稿阶段。本次修订草案的重点有十八项:众筹合法化,设专门一节规范科创板、注册制,对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股份做出规定,把程序化交易纳入规范,取消暂停上市制度,提高退市效率,扩大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内幕信息内容,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要求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对投机者的保护,取消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证券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批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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