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面额股份,股东的股权证明采用的是出资证明书形式。2.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知识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略加介绍。

(一)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公司自身不能成为股东。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进行规定。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形式分为定期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方式进行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面额股份,股东的股权证明采用的是出资证明书形式。

2.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由3~13名董事构成,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对董事的消极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可以聘任或解聘经理。(www.xing528.com)

为防止董事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加重了董事在经营管理中的个人责任。《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法第147条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限制同样适用于监事。

(二)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以前的《公司法》只允许一种一人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其余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而新修订的《公司法》则增加了一人公司的范围,即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进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了通过新设而成立外,还可能是有限责任在经营过程中随着股东人数递减最后只剩一名股东时而转为一人公司。只是此时转变后的公司还必须满足一人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要高。一人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额,只需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资金即可,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可见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比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更为严格。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设立公司后,为了使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清楚该公司的性质,减少交易风险,《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股东需要制定公司章程。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内部又没有约束机制,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一人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能随便转让,其对股东间的信任程度要求较高。而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不存在股东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而股东又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那些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者的人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一人公司可以基于自然人或法人的设立而产生。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随着股东人数的减少,最后只剩余一名股东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解散呢还是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没有允许普通一人公司存在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只剩一人,显然已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当然应当解散。但现在法律允许一人公司存在,则出现前述情形时则不应强制要求公司解散。而应当给剩余的这一名股东选择权,如果他希望公司仍然存续,则可以对该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按照一人公司的条件进行变更登记。如该股东不愿意经营管理公司,则可以选择直接解散公司,并在登记机关进行公司注销登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