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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股东权利相关内容增加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时的相关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005年《公司法》:股东权利相关内容增加

(一)增加了股东的回避义务

2005年《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增加了股东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一般股东不能滥用股东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时的相关制度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法律没有规定,应当由公司章程确定。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四)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特别责任

2005年《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的义务(www.xing528.com)

2005年《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增加了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2005年《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〇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七)增加了少数股东权股东的临时提案提交权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〇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八)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〇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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