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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2020年第2辑:控告翻译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基于此,该条款中的“控告”采用accuse的表述更加恰当。针对“控告”和“举报”两词,在上述三个版本的译本中出现了理解分歧。其次,主要的分歧点在于“控告”和“举报”的理解。

法律研究2020年第2辑:控告翻译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其有如下翻译版本。

我国北大法宝版本:Litigation participant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accusations against judges,prosecutors,and investigators who infringe upon their procedural rights or inflict personal insult on them。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版本: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judges,procurators and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their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their persons to indignities。

我国商务部官方版本: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judicial,procuratorial and investigator personnel whose acts infringe on their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their persons to indignities。

Westlaw版本: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judges,procurators and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their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their persons to indignities。

法律术语中,“控告”一词有多种英文表述,其中最普遍采取的两种表述是charge和accusation,这两个词均有“指控、控告”之意,不同的是,在《LexisNexis Law英汉词典》(LexisNexis Law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中指出,accusation意指展开检控的正式法律程序,同义词为prosecution,多用于犯罪行为。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charge不仅表示为指控,即通过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正式的控告书(complaint)或起诉书(information or indictment)而对犯罪进行的控告。不同于对犯罪行为的详细陈述(specifications or particulars),后者只是指控(charge)内容的一部分,是所指控罪行的法律构成要件,还包括“行政程序中的申请书(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起诉状)”“使……承受经济负担”“使……负有付款责任”等含义。(www.xing528.com)

回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之中的控告不仅包括对于犯罪行为的指控,还应当涵盖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但是存在侵犯事实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含义。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惩戒性,即通过公权力剥夺私权利,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的诉讼当事人本身应当受到更多对于正当私权利的保护。基于此,该条款中的“控告”采用accuse的表述更加恰当。

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我国学者在对该条进行理解时,往往不会对“举报”和“控告”之前所代表的不同意义产生误解,普遍承认两种行为状态的主语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差异,因此当与案件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控告”,只能基于基本公民义务向有关机构“举报”;相反,当被害人发现上述情形时,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性质使得其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罪行进行控诉的权利,因此被害人除了可以行使基本公民权所赋予的报案的权利以外,还可以向司法辖域内的有关机关就自己所遭受侵犯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控诉。

然而,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译文中,对于这两个词的理解存在片面性。该版中,将“报案”表述为report,“举报”表述为information,“控告”理解为complaint。相较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版本,我国北大法宝的版本将“报案”“举报”理解为report,“控告”理解为accusation,在我国商务部提供的《刑事诉讼法》最初版本中,将“控告”译为complaint。由于“举报”一词在1979年最初的《刑事诉讼法》中尚未出现,因此对于商务部版本中就“检举”一词的翻译暂不展开讨论。针对“控告”和“举报”两词,在上述三个版本的译本中出现了理解分歧。

首先,没有疑义的是对于“报案”一词适用report的译法。在《Lexis-Nexis Law英汉词典》中,该词表示为a written or spoken description of a situation or event,giving people the information they need。意为在法律程序框架下,对于事实的一种陈述,符合“报案”的中文文意。其次,主要的分歧点在于“控告”和“举报”的理解。在“控告”一词的理解上,accusation和complaint都有“控告、控诉、告诉”的意义,两者互为近义词。从法律英语语境中的适用角度考量,accusation在英美法体系中适用于“在法院对某人提出的正式指控”,而complaint适用于“在刑法中,一个人针对另一人向合适的法院或官员(通常是地方法官)提出的初步指控或指控”。回归我国刑事诉讼法,此处所想表示的规范性意思,这一“控告”行为或事实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的立案环节,在这一环节提出的控告,应当只是一种相当初步的指控控诉,而并非一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法院可采用的正式指控。因此这一阶段的翻译,采用complaint的译法更加贴切。这种accusation和complaint适用区别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译本第109条a complaint or information that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facts,or even a mistaken complaint shall be strictly distinguished from a false accusation中也有体现。最后,在对“举报”的理解上,显然也是立案程序初期对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合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进行报告汇报的情况,但是又不同于“报案”,是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了解程度更深的立案方式。北大法宝将“报案”和“举报”均译为report显然不妥,采取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译本中information的翻译更加贴切精准。因此,基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应当规范“举报”和“控告”的译法,采用report和complaint的表述,这种表述也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中的所有“控告”“举报”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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