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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对中国老一辈法学家如董必武等关于法律教育之思想的研究却是甚少。本文将对董必武关于法律教育之思想作一简单述评,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7]针对这个形势,董必武提出了加强高等政法教育的必要性,并着手领导了有关高等政法学校的筹建工作。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2辑

黄凯[1]1

一、绪论

法律教育对于一国法治或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教育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几年以前还属一片空白,除散见于一些法学杂志上的论文之外,殊少专著进行深入论述,而且其内容多为对外国法律教育状况之介绍,很少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比较研究。近几年来,情况已大有改变,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对中国老一辈法学家如董必武等关于法律教育之思想的研究却是甚少。这是一个十分不正常的现象,因为,作为对一国国情有深刻了解、理解的法学家,董必武等诸前辈的思想在今天看来仍是令人发省、让人感触颇多的,不对其思想加以研究,如何借鉴之、发展之?本文将对董必武关于法律教育之思想作一简单述评,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二、董必武关于法律教育之思想的内容及影响

董必武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建国初期曾担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他非常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他认为,要创建、发展中国的法制,必须首先培养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服务的人才,而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董必武对法律教育事业的重视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董必武首先是一个法学家,因而他有许多闪光的法学思想,但同时他又是一个政治家,其思想往往通过其实践为中介应用到现实中去,对中国的法学事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说明了对其思想及影响应一并阐述,因为它们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一)对政法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视

董必武指出:“加强政法干部的训练、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在职干部的质量,并不断补充新的力量是政法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2]“在各级政府机关中有一部分人是必须懂得法律的,特别是民政、公安法院、监察这几个部门非要懂得法律不可。”[3]并且指出了培养政法干部的具体方式,“除中央设立政法干部学校一所外,各大行政区亦须设立一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训练县以上的政法部门负责人员。”[4]除设立政法干校外,董必武还强调了加强高等政法院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为改造旧的司法人员,在董必武的具体指导下还成立了新法学研究院。

(二)建立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多式样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层次上,董必武强调,除高等院校外,还须举办中等政法院校。在途径上,不但要加强正规院校的建设,还要加强在职司法干部的培训;不但要设立中央政法干校,还要在各大行政区设立政法干校。条件允许时,还应举办函授学校和夜大学。在人才培养上,民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这几个部门的人必须懂得法律;此外还需要公证人、公断人(即仲裁员)、法医、监狱管理人员;既要培养高等法律人才,也要培养中等法律人才。

(三)高等政法院系的建立

在1949年以前,大学以学政法的人最多,大学中也以政法学院为大。“北京大学各科以法科为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之资格”。[5]但建国时,情形却大有变化,“这方面人是少了,学生也少了。北大现在只有二十五个学生学政法,另外还有两个研究生。”[6]而且,“学校政法系的教师也很苦闷,客观上他们不知道如何教,主观上我们也拿不出东西给他们。”[7]针对这个形势,董必武提出了加强高等政法教育的必要性,并着手领导了有关高等政法学校的筹建工作。1949年11月,在接管的朝阳大学(一所专门的法科大学)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第一所培养司法人才的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由谢觉哉任校长,学校分三个部分,分别负责培训从解放区来的在职司法干部、改造旧司法人员和招收法律本科青年学生。后来考虑到旧司法人员太多,1950年1月成立了专门改造旧司法人员的新中国法学研究院,先后由沈钧儒、李达任院长。

1950年,正规法学本科教育开始启动。基于“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这一判断,同时又没有自己的法学教育体系,于是,转向苏联学习,于1950年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它由中国政法大学与原华北大学、革命大学合并而成,中国政法大学成为其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最初的任务是“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8]客观上,它成为移植前苏联法学的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1949年后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正规的法律教育系。同年,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身)也成立了法律系。

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进行布局,即所谓“院系调整”。经过“院系调整”之后,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除前述的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之外,其余高校中的政法院系合并为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政法学院在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在1952~1954三年期间,政法学院与政法干校合而为一,通过举办3个月到半年期的“轮训班”和一年期或两年期的专科班完成培训任务。[9]在1954年后,政法学院才开始本科教育。董必武还十分关心北大法律系的建设工作,1952年北大法律系经院系调整被轻易撤销后,他亲自派陈守一教授去重新筹建,并对北大法律系的教学方针、招生计划和干部配备作了明确指示。从而使这一中国最高学府的法律系又焕发了生机。在创建和恢复法律院系的具体工作中,可以说,董必武费尽了心血。

至于高等政法院校的教学内容和师资力量,这曾是一大难题,原因在于旧法的彻底破除和法学教学人员的缺乏。新中国建国初期,一方面颁布许多新的法规,另一方面又通过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法律教育的师资。关于前者,董必武曾指出:“现在有条件了,我们中央政府公布了许多法令规章,这些都可当成教材,虽不是成套,但是有东西了,教还是可以教的。……刑法方面少,只有个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法方面很多,如工会法、婚姻法等。现有的东西教二年是可以的。”[10]至于后者,人民大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学校成绩好的已开始进行教课了。”[11]苏联专家的教义,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这由当时教育部于1953年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可见一斑。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有: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和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针对这种状况,董必武曾指出,“中国人民大学算是较好的一个,但是,它所讲的只是苏联教材。”[12]法学教育完全照搬苏联并非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13]可见,在当时,董必武是保持着清醒头脑的,他还指出:“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身材。我们不怕不像样子,不追求形式,只要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合乎实际需要的,就是像样子。”[14]

(四)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1954年,在党的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必武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法学研究工作。他针对我国法学研究落后的状况,曾多次指出:“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学之门,现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还没有法律研究所,恐怕今后应当考虑有步骤地设置这一机构。”[15]在董必武的指导下,1958年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式建立。为支持法学著作的出版,在董必武的倡导下,1955年还成立了法律出版社。同时,为加强法学研究中的学术交流,早在1949年11月,他就筹建了新中国政法学会和法律学会,1953年4月,政治学会和法律学会合并成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董必武当选为第一任主席。在他的主持下,1954年创办了《政法研究》杂志。1955年,他强调《政法研究》“应该注重学术研究”,并指出,“依靠政法学会这个组织把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有法学基础的人组织起来,写点论文、著作出来。”[16]此外,他还非常重视法学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督促政法学会创办了一个颇具规模的法学资料室。

三、简要评析

董必武关于法律教育的思想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大发展,并且它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注重对中国国情的研究,不盲目照搬马克思主义理论及苏联的法学思想,体现了一位资深革命家、法学家的远见。在实践上,对我国建国初期政法干部的培养、高等政法院系的建立都具有指导作用。(www.xing528.com)

时至今日,我国已有法律院系二百多个,法学硕博点的建设也已相当完善,法律教育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景象,这些都离不开建国初期打下的良好的基础,也都离不开董必武的具体指导和努力。我们必须继承、发扬董必武法学思想,特别是董必武的法律教育思想,把我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引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

[2]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3]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4]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5]朱有王献编:《中国近代学制史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辑)(下册),第39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6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1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48页。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481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0-481页。

[15]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16]转引自祝铭山、孙琬钟:《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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