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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成果-第2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父亲董基文兄弟8人,董必武出生后,全家大小近30人,和睦相处,有一套严格的家庭管理制度,董必武从小就受到依规办事的熏陶,为他以后法治思想之形成以启迪。1909年,少年董必武就带领同学们与学校违规行为作斗争并取得了胜利。黄安反动知县接到密令后,再次将董必武逮捕。监禁在黄安监狱,使董必武受尽了伪法统之苦。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成果-第2辑

秦基楚[1]1

董必武同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还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法学思想独成体系,其形成过程与他一生的革命实践紧密相连。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渐成轮廓阶段;初步形成阶段;走向成熟阶段。

一、青少年时代与法结缘,给其法学思想以启蒙

董必武,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从事革命活动后改为必武。他1896年3月5日诞生在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城的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他父亲董基文兄弟8人,董必武出生后,全家大小近30人,和睦相处,有一套严格的家庭管理制度,董必武从小就受到依规办事的熏陶,为他以后法治思想之形成以启迪。

1909年,少年董必武就带领同学们与学校违规行为作斗争并取得了胜利。这一年,董必武在武昌文普中学堂读四年级时,提学衙门要学监纪矩伟办文高等学堂。纪想把文普中学堂的三、四年级学生转入文高等学堂学习,决定不按原规定发给这两班学生毕业文凭。学生们因为入学时规定的公费学习,后来改为自费;原来规定的五年毕业,现在又要改为八年,普遍不满,提出反对。但谁都怕因闹事被学校开除,不愿出面。董必武品学兼优,大家认为学校找不到开除他的理由,便一致推他为领导人。他向大家表示:不干则已,要干,就要破釜沉舟干到底。于是,他带领同学们与学监纪矩伟论理,未得到完满答复,又到省提学衙门请愿。经过一个多月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1914年1月,董必武在参加孙中山策划的武装讨袁“二次革命”失败后,得到朋友的资助,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系统接受了日本法学思想,提出了“我们中国也需要建成一个有法度的国家”的主张,得到了正亡命于日本的孙中山首肯,并提出袁世凯同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违法,在日本带领留日学生掀起了反袁浪潮

1915年,董必武两次在家乡入狱,亲历了北洋军阀伪法统的黑暗。那时,为了策动驻守武昌南湖的炮兵团团长李愈友反袁,因布置不周,起事计划泄露,董必武处境异常危险,不得不暂时潜回黄安老家。被叛徒告密,董必武被黄安县反动知县逮捕入狱。后来由于陈逵九等黄安知名人事上下疏通,三个月后,得以保释回家,但仍受反动当局严密监视,不准出城。同年12月,袁世凯为加紧防范革命党人反对他称帝,命令各地爪牙大肆搜捕革命党人。黄安反动知县接到密令后,再次将董必武逮捕。监禁在黄安监狱,使董必武受尽了伪法统之苦。

1917年2月11日,董必武离开武汉到日本参加东京私立日本法律科毕业考试。返国后,在武昌创办律师事务所,承办第一个案件处理迅速而获得胜诉,在社会上赢得了声誉。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董必武根据组织决定在湖北全省负责领导国民党的创建工作,他在《共产主义三民主义》一文中着重阐述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是国共合作的政治纲领,是创建革命法律的指导方针。为支持农民运动,他领导制定了《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为了与反动分子作斗争,他参与制定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为了同帝国主义作斗争,支持武汉人民收回英租界,他参与制定了《汉口第三特别行政区市政局条例》,此条例成为中国革命史和法制史上最早制定的特区管理法规,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特区管理法规之先河。

纵观董必武从出生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间,他从小就受到家规约束,在校反对违规,东渡日本学法律,回国开办律师事务所,又因参加革命蹲过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牢,宣传革命法规,创建革命法制,他的青少年时代在步入革命的道路上就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他以后法学思想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其法学思想得到启蒙。

二、1931年至1949年,以其实践使法学思想初现轮廓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共黄麻特委,以董必武名义出布告、发传单,号召群众,举行了著名的黄麻起义,建立了鄂豫皖边区第一个红色政权和第一支革命军队。

1932年夏,董必武受上海中共临时中央委派,经汕头、大埔长汀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首府瑞金,任红军大学上级干部队政委。1934年在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和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当选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和工农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2月,他又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这期间他对严明党纪和革命法制十分重视,多次主持审判工作,严肃处理那些破坏红色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违反革命法纪的犯罪分子。他要求办案要有严格手续,建立档案,以备有据可查,防止畸重畸轻。他虽因此被“左”倾机会主义分子污蔑为“文牍主义者”,也并不在意。由于他严肃地强调了党纪和法制,使根据地内各单位的工作效率、劳动纪律和机关工作都得到改善,提高了党的威信,提高了人民法制的威力,维护了革命秩序。

1935年11月,党中央在瓦窑堡恢复中央党校,任命董必武为校长。12月又任命他为处理陕北问题的五人委员会书记,他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办案,在中央领导下纠正了陕北地区肃反扩大化错误,平反了许多冤案,解救了刘志丹等许多好同志,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稳定作出了贡献。1936年,他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在他从事大量的工作中,最突出的就是组织军民镇压了土匪叛乱和地主的反攻倒算,保护了农民的既得利益;与此同时,他不遗余力地加强边区政府的民主设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www.xing528.com)

抗日战争时期,董必武同周恩来叶剑英、秦邦宪一起组成中共中央代表团进行国共谈判,并领导国民党统治区的抗日民主运动,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期间,他巧妙利用谈判制定的法律文件,同国民党反动派作了坚决的斗争。如1939年6月,蒋介石密令国民党第二十七集团军派兵突袭新四军设在湖南平江嘉义的留守通讯处,制造了“平江惨案”,杀害该处负责人涂正坤、罗梓铭等干部6人、家属4人。董必武代表中共中央向国民党严正提出:为遇害烈士雪冤,以国法严惩凶顽,有力揭穿了国民党反动派反共和准备投降的阴谋。“皖南事变”后,他同毛泽东等7参政员致电国民党参政秘书处,提出国民党反动派制造的“皖南事变”违法,拟订了“皖南事变”之善后处理办法12条,要求取消1月17日反动命令;惩办皖南事变祸首何应钦、顾祝同、上官云湘三人;恢复叶挺自由,继续担任新四军军长等。由于国民党未接受这些条件,我党参政员拒绝出席这次国民参政会,粉碎了国民党顽固派妄图利用这次参政会粉饰太平,以挽救其政治危机阴谋。1945年4月至6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成立大会,讨论和制订了《联合国宪章》。国民党慑于人民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董必武出席了这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这是我党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签字,永远被载入了历史史册。董必武巧妙利用取得的这一国际法地位,发表了《中国解放区实录》一书,向全世界系统地,全面地介绍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争取了华侨和各国人民对我国抗日战争的同情和支持。

1947年4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任命董必武为华北财办主任。他亲自拟定了《华北财经办事处组织规程》,这是我党制订经济法的有效尝试。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董必武被选举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他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华北人民临时代表大会“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他在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开展新中国未来宪法的有效试验,并创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来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在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上,他提出了建立人民的法典与健全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颁发了《废除国民党法统及其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他还亲自领导司法部门举办司法干部训练班,帮助司法干部确立革命的法律观点,批判旧法思想,总结人民革命多年来的政法工作经验。为了促进中国的法学研究,他还发起建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并当选为领导人。这一期间,他的法学思想在华北地区广为传播,并渐成轮廓,为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三、1949年至1954年,主持新中国政法工作,其法学思想初步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那时,新中国百废待兴,政法工作也一样。广大劳动人民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了国家的主人,推翻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怎样建立,建立起来如何才能发挥作用,是摆在董必武面前的大问题。他首先派政法委员会干部到北京、山西、察哈尔、河北等省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总结这方面各个发展过程的具体经验。在此基础上就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提出了方案。他着重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点阐述。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它的特征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的政权。这就是说,就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就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的政权制度诸基本点来看,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他阐述了我们政权建设的优越性,在于它直接与亿万人民相联系,集中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他说:“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他还说,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订各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或者按法定程序授权它的常设机关批准制订一般的法律法令,它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工作机关,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形式。他强调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应当理解为经过它,把它强化起来,使它能发挥其政权的作用。强化政权机关工作,一方面是党支持政权机关,另一方面是政权机关在受了党的支持之后就会更好地实现党的政策。”

这一期间,董老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各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随后又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其他重要法律的制定。为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日趋完备,他不遗余力地通过政法学会等渠道,广为收集和研究世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刑事、民事法典,同时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法制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亲自指示法院等机关,从全国搜集、整理了大量的有关惩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为制定我国社会主义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作了充分的准备。

这一时期,董老通过他对《共同纲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原则、观点等一系列论述,使他的法学思想体系已基本形成。

四、以“依法办事”著名论断提出为标志,其法学思想走向成熟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的发言,他自豪地宣布:“五年来,人民民主法制随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他同时警告:“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重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他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法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在大力抓政权建设的同时,又倾心于中国法制建设。他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1956年9月,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时,正式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著名论断。这个论断,从本质上说与中共中央近年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一脉相承的。为今天我们依法治国作了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按照董老自己的解释,依法办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其二是“有法必依”。董老在那时就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以独特的眼光提了出来。

在此以后,董老以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及阅历将其法学思想进行了完整、系统而科学的论述。关于法制是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他作出了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国家的论述;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意义的论述;关于社会主义国家要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可依,必须有法必依,要制定完备的法制,健全法律秩序,实质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论述;关于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要站稳人民立场,为人民服务,尽可能便利人民的论述;关于司法必须依法、公正及时;公安、检察、法院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的论述;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守法,模范守法,党员犯法要依法从重治罪,必须清除少数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干部的特权思想的论述;关于中国共产党要从整个原则、方针、政策实行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但党政要分开,党不能代政,司法审判要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受行政干预的论述;关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懂法、信法、守法的论述;关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体系,加强法学研究的论述;关于建立国防法律工作者统一战线的论述等等。董老倾其毕生精力在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他的法学思想将永远载入我国法学史册,彪炳千秋,光照后人。他的法学思想为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理论和思想上的前期准备。我们今天研究探讨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形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湖北红安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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