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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起源和发展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良好的家庭教育,使马克思从小就受到法学的熏陶。讲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法学界一度出现的流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法学专著,因此,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当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这里还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是个良好的开端,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源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之后他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一系列著作,从学术上判处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死刑。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起源和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与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祖父精通犹太律,父亲是当地著名律师,曾担任莱茵省律师协会会长。良好的家庭教育,使马克思从小就受到法学的熏陶。1835年,马克思按照他多年的志愿和长辈们的期望,考入波恩大学,攻读法学专业,1836年转入柏林大学。大学期间,富有创造和开拓精神的马克思,发现历史上的法律过于苛刻、过于烦琐、没有人性,于是力图创立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并撰写了一个法学大纲。后来,马克思发现他写的大纲,同康德的法学相类似。通过反思,马克思认识到要在法学中有更大的成就,首先必须要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因此写信告诉他父亲,为了学好法学,必须先学好哲学。马克思刻苦攻读,直接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1837年春夏之交,马克思利用他在柏林郊区施特纳劳休养的时机,几乎阅读了哲学大师黑格尔的全部著作,还结识了“博士俱乐部”的成员,并参加了青年黑格尔运动。从此,马克思认真学习黑格尔的哲学,尤其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极为感兴趣,在毕业时同时获得了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1841年大学毕业后,严酷的现实和尖锐的斗争,使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与现实生活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在此期间,他先后写下了一系列法学专论,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特别是1843年所写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源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不但表明了年轻的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决裂,而且也反映了马克思批判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学观点,更显示了马克思进行法学革命的信念。讲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法学界一度出现的流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法学专著,因此,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我认为这至少是个重大误解,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收集的36篇论文中,便有9篇是法学专著与法学专论。其中就有洋洋数十万字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学专著。再以宪法专论而言,先后就有1844年恩格斯写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马克思1848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855年的《大不列颠宪法》等8篇宪法专论以及列宁有关宪法的讲话,还有一系列法学名言警句,如“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马克思)、“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马克思)等。当然,自1844年以后,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精力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的写作上,但其中还有不少有关法学的经典论述,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部门法理论的论述。

早在马克思担任《新莱茵报》主编期间,就深深感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当时德国的现实格格不入,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当时产生了“苦恼和疑问”。为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庞然大物,马克思作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其中既包括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历史著作,并形成俗称“克罗茨纳赫笔记”,也包括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更包括马克思本身对现实生活的体验与总结,等等。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基本思想,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后来,马克思自己在评论该著作时写了这样一段名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2]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的关系,即国家与法同经济的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并以此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私人利益,是指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亦即我们现在讲的私有制的经济关系。当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这里还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是个良好的开端,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源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之后他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一系列著作,从学术上判处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死刑。

通过学习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我们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受到教育:第一,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坚持了理论结合实际,每篇法学论著都是针对德国的重大现实问题,都是针对德国腐朽的法律制度,如关于出版自由问题便写了两篇专论,指出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并且具体运用法学理论,明确提出法律是针对人的行为的,普鲁士针对思想的法律是恐怖主义法律。事实证明,任何法学理论只有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发挥其特殊功能。同时,这也证明了只有民族的东西才是世界的东西,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因此,我们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只有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伟大实践,只有以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才能彰显法学理论的价值。第二,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另一个重大特点,就是坚持创新,并把它建立在对旧制度错误法学理论的严肃批判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这方面的代表。马克思之所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不仅在于黑格尔法哲学有个庞大的错误的理论体系,更在于黑格尔法哲学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当然,时代在前进,我们现代的创新应体现时代精神,能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科学的创新,特别是法学创新,必须有正确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就是唯物史观。如果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不从中国实际出发,机械搬用西方的法学理论,其后果肯定是不好的。第三,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重点是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这个转变的关键在于弄清国家与法同经济的关系,在于对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步步深化。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多次反复的过程。这不仅表明了马克思寻找真理的艰辛道路,而且也昭示了他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这种崇高的品德和伟大的精神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的伟大功绩是永载史册的,其中最基本的是他的两个伟大发现:第一个伟大发现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第二个伟大发现是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是第一个伟大发现的经典之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

大家知道,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曾经合理地借鉴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论,并取得了重大成果——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那个庞大的哲学体系,也表明了马克思本身的思想由赞同黑格尔向否定黑格尔的方向转变;同时,该书的出版也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之作。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范畴。换句话说,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当然,历史唯物主义博大精深,这不是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但它是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前提。在这里,我们至少要了解该书的基本点:一是该书的中心思想。“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即我们经常所讲的“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二是指历史发展的前提。马克思与恩格斯明确指出:“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发展过程中的人。”[3]就是说,历史发展的前提不是抽象、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这样,马克思主义不仅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划清界限,而且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实际上就是从物质资料生产出发。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在该书中科学地揭示了如下法学原理:

第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国家与法对所有制的依赖关系,认为一定的国家与法,必须同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离开了所有制,国家与法是不可想像的,就是说,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4](www.xing528.com)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首次对法的本质这个历来被剥削阶级法学家弄得“糊涂不堪”的重大问题作了科学的说明:“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5]这里讲的“他们”,就是指“统治阶级”。接着,两位导师指出了三点:1.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6],而是这个“共同利益”决定的;2.“国家意志即法律”[7],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3.归根到底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因此,法律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性,更有客观性。关于这个问题,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曾经称这为“意志论”一概加以否认。这不是事实,因为两位导师反复强调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性。当然,他们提到“阶级意志”与“国家意志”,指出法律有主观性的一面,但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实,论法是一种意志由来已久,什么“公意论”、“主权者命令”等,这不还是西方的东西吗?

因此我们要看专著,弄清真实情况,不要信口开河。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这就打破了“法律是永恒的、经久不变”这一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空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标志——《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宣言》是科学社会主义第一个纲领性文献。它的出版,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大家知道,19世纪4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风起云涌,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和著作在无产阶级队伍得到广泛传播并日益成为革命行动的指南。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同年11月,在该组织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马克思恩格斯受大会委托,以宣言形式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于1948年2月正式出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意味着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开辟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新纪元,其历史意义是极为深远的。与此同时,《共产党宣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标志,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严整的科学体系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光辉著作中,在法学方面,两位导师主要提出和阐述了如下观点:

第一,在揭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规律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8]两位导师这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名言,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讲的,但在阶级对立社会具有普遍意义:①它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法是一种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②指出了法的物质属性,就是说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必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必须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制约,即有其客观规律性。

第二,科学地提出了和论证了民主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9]两位导师,不仅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性,而且明确指出了它是革命的重要目标。《共产党宣言》虽然这时还没有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但在这一论断中已经表明了它的实质。

第三,号召无产阶级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在暴力革命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合法斗争,“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利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裂,迫使他们用法律形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在这里,他们指出了资产阶级法律阶级本质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同封建制法律比较而言有进步的一面,就是说他们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主张契约自由,高喊民主、人权、法治。当然,这些东西实质上是虚伪的、是骗人的;但社会发展到这个历史阶段,我们既要认清其本质,又要利用它进行“合法”斗争,迫使他们承认工人阶级、劳动人民的某些权利,如1886年芝加哥的工人阶级争得了“八小时工作制”,这一天已被国际组织确定为“国际劳动节”。

第四,最重要的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这就是共产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它的准备和前提。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主法治则是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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