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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财政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1.财税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个综合性的概念,对于财政法定义的界定,有些学者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认为:“财政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而参与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持类似观点的学者如张守文认为:“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再如单飞跃认为:“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17]

此外,也有学者从财政与财政法的相互关系角度阐述财政法。曹明星认为:“从实体的角度考察,财政决定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是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继而,财政法可以理解成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调整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活动为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财政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是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财政方针政策的载体,是保障财政活动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18]再如朱大旗认为:“财政法是规范财政行为并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

总体而言,财政法学界对财政法含义的认识更多强调财政法出于公共性的需要的分配作用。

2.财政法的调整对象(www.xing528.com)

关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由于不同的研究方法或不同的研究领域,会有不同的研究结论,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此观点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随着财政法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对财政关系进行不同角度的切入,针对财政分配关系的研究也有不同的理论方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用具体分析的方法将财政关系归为几个方面: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等,并认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在此观点中,相关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管理关系被作为上述两类财政关系存在的前提。[20]还有学者运用财政法分析财政关系,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特征性出发,对于财政关系的具体内容主导财政分配关系的社会关系进行归结。[21]另有学者指出,财政关系是一种关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财政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管理关系、税收关系、财政管理、监督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政府采购方面的关系。[22]虽然上述观点对于财政关系的认识有不同之处,但在研究财政关系问题上,基本是将财政关系作为统称范畴进行归纳。此外,也有观点更加明确地将财政关系直接确定为分配关系,认为:“财政关系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它是在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1)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收入关系;(2)因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支出关系;(3)因管理财政资金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管理管理关系”。[23]

但也有学者认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具体而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24]。现代财政分配关系是有一定特指性的社会关系,即是在一定过程与范围内所表现的特定主体发生和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是在一定的财政过程与范围内所表现的特定主体对财政资源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必然体现出分配主体的行为特征,同时又反映出财政主体分配中的资源划分内容。并且,在不同的过程范畴中,分配活动有不同的时代特征。[25]

综上,财政分配关系是研究财政的重要基础,也是以财政经济为范畴的财政法的前提条件。由此,国内财政法理论对财政分配关系的研究需要不断深入,极有必要在财政法理论的升级中,更多地以财政法特有理论和多角度的研究方法,分析现代财政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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