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齐[1]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早年就参加了辛亥革命,经历了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建国以后,他积极参与党和国家的领导,特别是对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董必武一贯倡导依法办事,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他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在当时不仅有效地保障了社会改革运动和经济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而且指明了社会主义中国政权建设的前进方向,他的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建国初期,新中国百废待兴。经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旧的统治枷锁全部被打碎,新的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尽快制定出新的法律并建立适合新中国实际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当时法制建设一项极紧迫的任务。在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董必武领导政法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法律、法令,不断加强国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不完全也不要紧,有错误也不要紧”,“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董必武强调指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国家”,要“以法学为人民服务”。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董必武主张国家必须依法办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法可依,认为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董必武曾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在担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后,董必武先后领导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重要法规,并对工会、农协、劳动保险、私营企业和革命工作人员、革命烈军属、民兵优抚等亟待规范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为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制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办事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董必武运用他丰富广博的法学知识,经过艰苦扎实的工作,在充分尊敬历史和现实的同时,巧妙地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较好地解决了当时人们革命热情普遍高涨与治国经验相对不足的矛盾。从零起步,开始了他依法治国构想的艰难实践。
董必武始终强调,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长期的工作,要先有一个基础,然后再去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针对没有统一的诉讼程序这个现状,他指出:各级法院自定诉讼程序是很好的,大家不要怕,有错误也不要紧。鼓励大家勇于实践,在实践中摸索依法办事的经验。关于审判程序问题,他提出要以中国的实际经验为基础,适当参考苏联的作法,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他的这些思想好像黑暗中出现的一座灯塔,为当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司法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和发展的方向。在随后的日子里,董必武本着他一贯倡导的有法可依的思想,领导和参与制定了宪法草案、兵役法草案、选举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在长期领导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董必武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广泛研究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基本法典,他迫切希望尽快制定出中国的基本法,尽早形成并逐步完善新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由于当时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和“左”的思想影响,他依法办事的这个设想没有得到完整贯彻,但他执着而扎实的实践仍给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董必武主张要严格实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认为这是依法办事的根本
董必武强调,在制定出了法律、法令、规章、制度以后,关键就是要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这就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针对当时旧的统治体制刚被打破,人们普遍轻视法治的现状,他大声疾呼,指出不仅要教育人民守法,而且首先要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对于当时盛行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他清醒地指出: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法制的心理。他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董必武认为,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和重中之重,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整体,二者不可偏废。要克服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等严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党政不分,不能限制人民反映情况的呼声,在执法中不能只注重实体法的运用而轻视法定程序。他强调要加快立法活动,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加速推行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从源头着手,从体制着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同时,董必武又辩证地指出,依法办事并不就意味着一切事务都由法来规定,法律暂时没有规定或者不宜规定的,要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妥善处理,不能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地探索新的办法,寻求新的路子,研究和解决新的问题,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而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一个事例可以生动说明董必武是如何依法办事的。1955年10月,董必武视察新疆返京路过某县时,听说了这样一个案件:某县当年干旱,群众迷信求雨,干部强行禁止,引起纠纷,少数群众动手打了干部,后来,动手打干部的几个群众被判为“现行反革命”,有的要处死,有的判无期徒刑。董必武闻讯后,立即召集当地党、政、司法干部座谈,他语重心长地教育当地领导要扎实搞好干部教育,分清矛盾性质,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在董必武的亲自过问下,该省立即组织省地县三级工作组,联合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并查明案件性质不是反革命,只是由于群众迷信思想和干部工作方法简单急躁引起的群众纠纷,因而督促当地依法对原判错案进行了更正。他认为剖析一个具体案件的过程,纠正一个错案的过程,就是教育群众、教育干部一个绝好的学习过程,这也是他有法必依、有错必究思想的具体体现。(https://www.xing528.com)
三、董必武主张执法部门首先应该依法办事,认为这是国家依法办事的重点
执法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始终是董必武关注的一个焦点。他认为,正确审判案件就是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待每一个案件,他都是采取对党、对人民、对革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贯彻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方针,执法必严,铁面无私。在他心中,依法办事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因而他强调指出,正确处理案件,特别是错判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政治影响的一件大事,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如若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使一大批人对法治产生动摇,影响极大,不可等闲视之。他提出,对于当时司法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等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加以纠正。对那些执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要毫不手软地进行法律制裁。他反复强调这么一个观点,就是不要害怕纠正错案会引起不良后果,恰恰相反,错案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就越能体现依法办事的精神,人民就越欢迎,党和政府同人民之间的联系就会越密切。1979年后,中国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基本上就是按照董必武倡导的这一思路进行的,并且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董必武把依法办事的精神进一步地具体化。首先,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实行合议制审理案件,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尽可能降低出现错案的几率。同时要求各庭进行公开审判,他认为公开审判既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上,又可以向旁听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在此基础上,他还贯彻实施了法院审案两审终审制,从审理体制着手,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不仅可能,而且可行。
四、董必武主张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认为这是依法办事的基础
对于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这个问题,董必武曾作过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人民夺取政权是不能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完成不了夺取政权这个任务;建设新的政权是必须依靠法律的,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国家。因而让人民群众从不信旧法、不守旧法变成为自觉遵守新制定的法律、法令就是必须花大力气完成的一个艰巨任务,这一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彻底让群众明白,守法就是对他们长远利益的最好维护。同时,董必武强调,教育人民守法,首先要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的程度决定依法办事的力度。他详细列举了当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守法的种种现象,比如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执法不公等。他认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正确地守法,那么依法办事就是一句空话,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就不可能有序运行,更谈不上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带领人民群众守法。因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只有搞好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依法办事才能具备坚实的社会基础,才有可能逐步实现依法办事。
在依法、执法、守法方面,董必武一生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革命功高誉未过”。他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指引着今天的法制事业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迈向新的胜利。
【注释】
[1]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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